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生态环境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普洱市政府网站(http://www.puershi.gov.cn/上查阅也可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和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本机关办公室(三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879-2310762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根据《条例》和所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制作、搜集等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

办公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园丁路7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79—2310762

传真号码:0879—2310762

电子邮件:peshbj@126.com

邮政编码:665000
(二)申请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②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受理机构。

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件首页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受理机构

(三)申请的办理步骤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审查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办理时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申请人为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确有困难的,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本机关审核,可减免相关费用。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4.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申请人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单位、监察单位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附件: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