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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水务局

职责职能 班子成员 内设机构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大中型水电站库区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县(区)配套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科技推广及对外交流。配合办理国际河流等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