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职能
班子成员
内设机构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和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委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统筹协调民族事务和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和宗教行政事务,全面促进民族事业发展,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监督指导县(区)党委政府履行民族宗教工作主体责任。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协调推进民族宗教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监督和协调推动普洱市民族宗教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民族宗教工作部署的职责。
(三)组织开展地方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参与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和民族宗教领域、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四)负责或参与拟订、监督、检查少数民族和弥足地区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生态等领域规划实施。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发展的项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帮扶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中特殊困难的政策措施。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知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
(五)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及推荐使用工作。密切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做好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后备人才。
(六)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七)对县(区)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民族宗教委主任吴文早同志:主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全面工作,分管政策法规科。
市民族宗教委副主任蒋子正同志:协助民族宗教委主任工作,负责民族经济项目管理、行业扶贫、民族社会事业发展、民族团结示范创建等工作,分管民族经济发展科、民族社会事业科、监督检查与民族团结创建科。
市民族宗教委副主任李松泉同志:协助民族宗教委主任工作,负责宗教领域相关事务等工作,分管宗教一科、宗教二科、宗教三科。
政策法规科:组织拟订民族、宗教重要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有关法规草案的审核工作;指导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承办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联系上级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复核和信访工作;负责城市民族事务管理工作。
民族经济发展科: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参与或负责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及示范区经济项目等有关规划和计划,监督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负责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工作;负责民族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困难,牵头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其优惠政策的实施;协助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民族地区行业扶贫开发等有关工作;承担电脑农业推广工作。
民族社会事业科: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教育、文化、卫健、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落实涉及民族社会事业相关扶持项目,牵头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及文化精品扶持打造等工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社会事业有关事项,承办民族文化、民族体育等活动的具体事务,指导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文化交流活动,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
监督检查与民族团结创建科: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研究民族宗教发面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和处置预案;指导督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负责民族宗教目标责任制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重大问题的调研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总结、推广、宣传和命名表彰民族团结示范创建工作;承担普洱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宗教一科:负责佛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佛教协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承担联系相关宗教人士的工作;指导县(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事务进行管理。
宗教二科:负责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基督教“两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承担联系相关宗教人士的工作;指导县(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宗教三科:负责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协会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承担联系相关宗教人士的工作;指导县(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