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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民族宗教委

 

 

 


职责职能 班子成员 内设机构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和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委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统筹协调民族事务和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和宗教行政事务,全面促进民族事业发展,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监督指导县(区)党委政府履行民族宗教工作主体责任。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协调推进民族宗教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监督和协调推动普洱市民族宗教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民族宗教工作部署的职责。

(三)组织开展地方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研究和参与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和民族宗教领域、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四)负责或参与拟订、监督、检查少数民族和弥足地区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生态等领域规划实施。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发展的项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帮扶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中特殊困难的政策措施。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知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

(五)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养教育及推荐使用工作。密切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做好代表人士生活、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后备人才。

(六)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七)对县(区)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