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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

 

 



职责职能 班子成员 内设机构

(一)负责林草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市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担市级有关林业和草原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法制建设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二)承担森林、生态脆弱区、江河两岸、湖库周围的生态修复工作。贯彻落实国土绿化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 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退耕()还草有关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指导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 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指导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普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拟订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省级批准后监督执行。承担林地草原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指导基层林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公益林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四)配合组织开展普洱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出普洱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开展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宣传、合理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意见。参与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负责森林公园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

(五)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涉林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牵头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 木材利用政策。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 学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参与林业和草原科技标 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配合和监督生态体系建设。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有关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防火设施建设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督查检查工作。指导森林和草原火灾灾害统计评估工作。负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指导协调林长制有关工作,拟订全市林长制有关政策及配套制度。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承担市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级林长、市级督察和市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提出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林业和草原生态扶贫、有关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决算。管理监督国家、省和市级林业和草原资金及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林业 和草原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行业会计核算。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负责统计工作、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