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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金融办

 

职责职能 班子成员 内设机构

普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市地方金融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和金融运行情况;提出促进金融业稳定、发展与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负责根据授权监督管理地方金融市场主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组织协调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指导县(区)开展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对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负责市人民政府与中央驻普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支持在普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引导和鼓励在普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牵头协调推进企业直接融资、上市挂牌有关工作,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按要求组织有关考核奖励工作。
(四)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组织研究提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政策建议;承接普洱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统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
(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