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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公安局

职责职能 班子成员 内设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指示,研究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并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二)组织实施全局性业务工作和重大警务活动;负责领导和组织开展公安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负责收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社会治安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意见。

(三)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警用装备、物资及经费保障机制建设和中央、省、市政法经费的管理;承担全市公安机关后勤装备的计划、申报等服务工作。

(四)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负责依法承担的刑罚执行工作,负责刑事、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的规划建设,督察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与执法活动和监管安全工作。

(五)指导、组织、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外国人、口岸边防检查和出入境工作以及外国人在我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同外国及港澳等地区警方的警务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技术侦察、机要通信等公安科学技术的规划、发展、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市公共视频监控网络建设、使用,负责公安信息网络、应用系统、数据库的运行维护和公安无线电管理。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措施,负责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违法信息的监控;负责公安信息网络技术侦察工作,查处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八)负责反恐怖工作、组织开展反恐怖基础业务建设,分析研究反恐怖斗争的情报信息和形势,提出反恐怖斗争对策;组织侦办涉恐案件,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落实反恐防范措施的情况。

(九)负责边境维稳工作,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研判,掌握边境地区动态,制定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对策措施,并协同党委、政府组织实施;组织打击走私违禁物品、非法偷渡等跨国犯罪活动。

(十)负责查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破坏活动;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对在市内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依法管理;负责查处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指导各级公安机关落实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的工作措施。

(十一)负责查处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直接受理或组织、协调对全市中重大刑事犯罪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侦破和处置;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政治稳定案件的查处;负责经济犯罪防范和侦查工作,研究、分析经济犯罪动态,指导金融、财税等部门防范经济犯罪工作。

(十二)指导、参与侦破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禁毒国际合作;组织抓好禁种、禁吸、禁制毒品工作,协调职能部门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开展社会治安防控和群防群治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防范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指导监督保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工作,管理机动车辆、驾驶人,组织、指导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市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制定警卫方案措施,组织做好对来普领导、贵宾的安全警卫以及重大节庆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负责公安队伍思想、组织、文化和作风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公安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宣传、教育训练、录用奖惩、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免和推荐干部、协助市、县(区)委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和交流等工作。

(十六)指导公安边防、公安消防部队业务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消防工作;指导森林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

(十七)承办普洱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