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身份界定实施办法(试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2007年第7号
登记编号:云府登332号
第7号
《普洱市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身份界定实施办法(试 行)》已经2007年3月10日思茅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普洱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身份界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安置工作、维护 好移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 471号令),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普洱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和省批准在普洱市境内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的移民。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身份界定是指将国家、省核定的移民人口数分解、核实、对应到具体的移民个体,明确移民身份,立卡建档。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身份界定是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础,是搞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的原始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准确地界定移民身份。
第二章 移民和移民人口分类
第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是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产生的、有组织的人口迁移与社会经济系统重建活动的总称,属非自愿性移民。
第六条 移民安置人口按户别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按产生安置的原因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按安置地城域分为就近安置人口和外迁安置人口;按安置的组织形式分为统一集中安置人口和自行安置人口。
(一)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工程建设征地失去生产资料(耕 地、园地等)等需要解决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包括建设征地范围内(指永久库区、施工区)征用资源产生的人口和由于建设征地原因导致建设征地范围外生产资源无法利用需要生产安置的人口(如未征用的孤岛区产生的生产安置人口等)。
(二) 搬迁人口是指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其影响导致居住地变更产生的迁移人口、包括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和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外由于建设征地原因(如当地无资源解决生产出路需外迁安置等) 需要迁移的入口(包含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 。
(三) 就近安置人口是指在本村民委员会地域范围内安置的人口。
(四) 外迁安置人口是指迁出原村民委员会地域,在乡
(镇)、县(区)、市及以外安置的人口。
(五) 统一集中安置人口是指统一安排迁移地点、统一安排生产资源的安置人口。
(六) 自行安置人口是指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定批准后,实行投亲靠友、自谋职业等方式安置的人口。
投亲靠友指移民通过亲友找到安置地,户籍随之迁出的移民人口。自谋职业指自己找到职业,可以长期生存、不需政府安置的移民人口。
第三章 移民身份界定的范围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身份界定的范围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施工区、水库淹没影响区、塌岸滑坡区、水库蓄水后形成的孤岛等影响区内的农业和非农业人口。
第八条 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水库淹没影响的城
(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 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不属于移民身份界定的范围。
第四章 移民身份界定的原则
第九条 移民身份界定应坚持以原始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限额界定人口数量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审定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定的人数,或省以上有关部门核定的人数作为界定移民身份的人数限额。
第十条 移民身份界定应遵循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移民人口界定到户到人的原则。各村民小组界定的移民人数不得超过省以上有关部门审定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中设计的该村民小组的生产安置人数或搬迁人口数。
第十一条 移民身份界定应遵循限定时限的原则。移民身份的界定时限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基准年的年末最后一日基准,并根据移民安置实施的情况,按照搬迁协议签订之日前一日为时限对其搬迁安置方式和安置人口进行核实。搬迁协议签订后至搬迁安置前一日正常增长的人口另行核实。
第十二条 移民身份界定应遵循利用经济补偿和实物补偿剥离其移民身份的原则。受工程征(占)地、淹地影响的人口,用外迁移民的剩余资源调整补偿,恢复其原有人均占有耕地等生产资料的水平,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的方式剥离其移民身份。
在库周资源环境承载力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剩余资源调整补偿和开发仍不能剥离其移民身份的,可以用集体财产补偿费剥离其移民身份。
第十三条 移民身份界定应遵循户籍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界定时户口必须是该村民小组的在册人口。
第五章 移民身份界定的方法
第十四条 移民身份界定的具体规定
(一) 在基准日前按以下原则核定:
1.在库区、施工区有户籍、有合法房屋和承包土地的常住人口,作为移民人口。
2.户籍临时转出、正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大(中)专学 校就读或毕业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 用的学生,以及“两劳”人员,作为移民人口。
3.在库区、施工区有户籍,但无房屋、无承包土地的人员, 不作为移民人口。
4.在库区、施工区有房屋,但无户籍、无承包土地的人员,不作为移民人口。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官及国家分配工作的大中专学生、 不作为移民人口。
6.对已婚嫁到库区、施工区以外,户籍未迁出的人员、不作为移民人口。
( 二)基准日至与移民户签订安置协议时止,户籍在库区、 施工区发生变化的人口,按以下原则核定:
1.因正常出生、婚嫁、军人复员退伍和大中专学校毕业来被 录用及“两劳”回籍等五种原因迁入库区、施工区居住的人口, 作为移民人口。
2.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并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入户手续的移民合法收养的子女,作为移民人口。
3.已死亡或其它原因户口迁出的人员,不作为移民人口。
4.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的、现役 军人(含武警) 提干的,不作为移民人口。
5.已婚迁出库区、施工区或户籍长期未迁入而在基准日后迁入库区、施工区落户的人员,不作为移民。
第十五条 在施工区、淹没区、滑塌区、失稳区、孤岛区等范围内居住的农业人口可直接界定为移民人口。对家庭耕地全部被淹没的,其家庭所有人口均可界定为移民人口。对淹地影响区每户移民人口的计算,按其淹没耕地数量进行分配,用移民户调查核定的实际被征占用面积除以所属村民小组的人均耕地面积(四舍五入),将移民身份名额分解到户(分解到每户的移民 人口数不得超过该户实有农业人口) ,计列到户主名下,并由户 主向移民部门提交该户确定的移民名单。
第十六条 在界定移民身份的过程中,各村民小组、街场、机关事业单位按移民身份界定的范围,对照户籍册,对在册常住人口逐人登记界定。界定人口超过该组、该单位、该街场和国家、省认定的生产安置人口或搬迁安置人口数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剩余资源少的人口确定为移民人口。
第十七条 在移民身份界定过程中,各县(区)原则上只按搬迁水平年的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人口数进行限额界定。
第十八条 移民身份界定由各县(区)移民局(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按人口分类初核,并向该村民小组、单位、街场张榜公示,报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由县移民局登记建卡,报市移民局备案,作为确定后期扶持对象的原始依据。
第十九条 在进行移民身份界定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办法,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责令期限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