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普政办发〔2017〕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普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6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对普洱市行政区域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四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权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权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行为。
第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打非办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违法案件;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情况由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四)举报奖励的主体:举报案件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级奖励;举报案件涉及一个县(区)范围内的,由涉及县(区)奖励。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经查证核实,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为一级线索。
二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二级线索。
三级线索:提供部分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三级线索。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性质、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级线索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二级线索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级线索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一条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市打非办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奖励程序及资金
第十二条 市打非办接到举报后,会同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是否属最新真实线索、涉及具体区域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经核实,举报案件涉及单一县(区)的,由市打非办将相关举报信息移交该县(区)打非办处置;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区)且主(监)管部门明确的,由市打非办将相关举报信息移交相应市级主(监)管部门处置;
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区)且主(监)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受理的非法集资举报,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按查证情况给予奖励。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不能按规定时限查结的案件,经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同意,可延长查处时间,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五条 办结的非法集资举报,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市或县(区)打非办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根据实际,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举报奖励资金。
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市打非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区)打非办负责所辖区域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打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决定、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打非办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遵照市级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打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