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政办发〔2012〕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7日
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保证金管理,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易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易文件约定和本办法规定,委托中心代收、代退及管理,作为取得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的重要条件,在整个招标、竞买期间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并承诺一旦违反规定约定则不再退还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 中心必须在专业银行设立交易保证金管理专用帐户。
中心不得使用交易保证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等各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交易保证金分类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保证金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
(二)勘察设计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第2号令)第二十四条“保证金数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勘察设计项目按照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收取交易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概算的1%收取交易保证金。
(四)土地出让项目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的规定,土地出让项目按照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收取交易保证金。
(五)采矿权项目
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九条“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放弃”的规定,采矿权交易保证金交纳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交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六)产权交易项目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产权交易项目按标的挂牌价的30%以内收取交易保证金。
(七)罚没物品拍卖项目
罚没物品拍卖项目交易保证金交纳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交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八)其他
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其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按(七)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交易保证金的交纳及效力确认:
1.投标人或竞买人必须通过中心公布的交易保证金帐户交纳保证金,经开户银行确认,以中心出具符合财政机关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收据》为准。
2.工程交易投标人和以公司名义参加的竞买人,交易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账户汇款,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个人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
第六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有关事宜。
代理机构代理交易项目入场登记的,需提供委托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委托书。
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擅自降低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的,承担保证金无效和不能进场交易的责任。
第七条 委托中心代收、代退保证金,必须在招标、竞卖文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明确应当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并载明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的名称、帐号、开户行、行号以及交易保证金收取、退还等有关程序要求。
代理公司或投标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及时提供《非中标人交易保证金退还联系单》、《中标人交易保证金退还联系单》。
第八条 交易保证金按以下程序收取:
1.投标人或竞买人必须在银行票据备注栏中写明交易项目名称、标段编号、开标或竞买时间等有关信息,不按规定填写的,效力不能得到确认。
2.投标人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持银行审核盖章确认的凭证到中心,经中心与开户银行核对确认已经到帐后,出具《交易保证金收据》。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保证金不到账户的,视为无效交易保证金。
3.代理机构代理交易项目入场登记的,在招标报名结束后或资格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标单位发出项目交易保证金收取通知并到中心进行登记。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退还期间和程序:
(一)中标、竞得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或非投标、竞买人原因未签订合同且有效期(含当事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届满的,或招标、竞买失败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交易保证金。
(二)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向中心提交由其签字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交易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中标、竞得人还须提供合同的复印件),由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中心经办人员办理退还手续,不得无理拒退。
(四)中标、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五)因发生质疑、投诉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交易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法定事由拒签交易合同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合同的;
(四)投标人和竞买人的违法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
不予退还的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中心与市发改、财政、监察、国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告满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