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2014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整改工作方案
普政发〔2015〕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审批单“办2015-5238号”和省水利厅《关于普洱市2014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考核结果及整改要求的函》(云水函﹝2015﹞17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兴水强滇”战略和最严格水源管理制度,加快普洱市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库)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落实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实现全市水资源合理配置,水资源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确保全市水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促进普洱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整改内容
(一)取水许可、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存在不到位、不规范。水功能区划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等相关规划编制重要依据的要求未得到全面落实。
整改措施: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全面清理取水许可证,对到期、作废等许可证及时延续、变更或吊销。开展入河湖排污口的核查工作,督促企业加大排污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依托环保部门排污口水量监测设施及水质监测结果,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达标要求排放的工业企业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作相应处理。加强做好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卫生局、市农业局
整改时限:2016年6月前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全覆盖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未开展工业产业园区建设规划水资源论证。
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力争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以及法规规定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项目的全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工业园区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前
(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未完全调整、执行到位,综合水价改革工作滞后。部分县(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不规范,征缴应收尽收不到位,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不足本级留成的60%。
整改措施:按年度制定全市水资源费征收《考核指标》,严格征费纪律,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全市各县(区)使用征收水资源费的电子票据系统,执行水资源费中央、省、市、县按1:3:2:4比例分成的规定。要求取用水户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并送达缴款通知,取水户基本能做到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财政部门力争全市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水资源费大于本级留成的60%。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整改时限:2016年6月前
(四)市、县两级水资源管理、节水、保护队伍和机构不能满足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
整改措施: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节水、保护队伍和机构的建设。落实市、县两级水资源管理机构职能,明确专职人员,充实水资源管理专业技术支撑队伍。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机构和综合执法监督机构,充实水资源管理人员,增强管理能力。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前
(五)水资源管理机制体制、水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城乡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和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水资源〔2015〕28号)相关文件要求加强用水管理,把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纳入水资源管理日常工作中,要求取用水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的取用水计划建议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管理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下达所管辖范围内取用水单位的本年度取用水计划。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前
(六)市、县地下水管理存在不到位、不规范。未出台相应的地下水管理制度和规划。
整改措施:编制《普洱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严格按照《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在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开采地下水,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及设施,要求限期封闭或者拆除。实行地下水采用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开展地下水利用调查,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鼓励、支持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全社会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意识,对节约和保护地下水取得显著成绩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前
(七)城镇供水管网建设和管理有待加强。
整改措施:供水管道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网维护及建设,确保电话中心24小时值班,管网维护管理每年报计划进行,管道冲洗、阀门维护、闸阀井清理等工作。加强专业探测捡漏队伍建设,按年度进行管网探测捡漏,确保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市住建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6月前
(八)未全面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节水用水管理工作不到位。
整改措施:全面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开展节水型单位、企业、学校创建工作,加强对新建工业企业的宣传。大力推广新的节水技术,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农业,开展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一批高标准的节水灌溉农田区、工业园区、厂矿企业、节水校园、节水社区和节水家庭示范工程。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开展编制《普洱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普洱市农业节水规划》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前
(九)水电站下泄流量监测监督管理工作不力。
整改措施: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各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处理,一是对首次违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电站提出口头警告,通知电站负责人到现场,并立即整改;二是对第二次违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电站提出书面警告,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作出书面保证;三是对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取水许可证变更、发放。要求水电站安装监测设施。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6月前
(十)财政部门未出台节水激励政策。
整改措施:要求未出台节水激励奖励政策的市级、县(区)级财政部门尽快按要求研究制定节水奖励政策,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
整改时限:2016年6月前
(十一)市、县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滞后。
整改措施:继续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加快《云南省普洱市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批力度,争取该方案尽快批复并组织实施。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卫计委
整改时限:2016年6月前
(十二)自查报告中用水总量统计资料不合理,部分指标合理性分析不足,农田灌溉有效利用系数无测算分析资料。
整改措施:由市水务局委托市水文水资源局按取水许可登记情况对自查报告中用水总量进行复核,委托专业机构对农田灌溉有效利用系数进行测算分析。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水文水资源局
整改时限:2016年6月前
三、整改要求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市水务局相关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的全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抓好整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整改落实工作;负责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整改信息的收集整理、整改经验的总结等日常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二)各方联动,高效整改。凡具备整改条件的,马上整改;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限期整改;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得力措施逐步解决。针对整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部署,寻求有效解决办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整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建章立制,巩固成果。继续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提高全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及时将整改进展情况及整改成效向省水利厅报告,争取进一步的帮助和指导,努力促使全市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