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在市委统一部署下,2021年1月20日至3月2日,市委第五巡察组对市应急局党组开展了巡察“回头看”,4月28日,反馈了巡察意见。巡察组在部分县(区)实地走访发现,救灾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不同程度下拨迟缓、平均分配、公示缺失甚至是未下拨等问题。为完成整改任务,切实规范管理使用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标本兼治形成长效机制,现就有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灾害救助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县(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应急、财政部门要尽责履职,管好用好有限的救灾资金,为有效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对2019-2020年度下达至各县(区)的所有救灾资金逐笔进行清理。各县(区)要在今年3月份资金自查的基础上,按年度对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救灾资金逐笔进行清理(所下达资金见附件1、2),对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自纠整改,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于6月15日前,将清理整改反馈情况报告经县(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盖章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附件3)。
三、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制度和规定。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在救灾资金清理整改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救灾资金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救灾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等规章制度,把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纳入一个有章可循、制度健全的工作环境之中。
四、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工作机制。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在救灾资金清理整改的基础上,针对救灾资金在分配、拨付、使用、发放、公示、台账的资金管理整个过程,建立健全与财政、政府办、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相关工作机制,使得救灾资金从分配方案的制定,到政府审批、行文下发、公开、审计、监督全流程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高效、透明、公开、公正、阳光操作。
五、探索建立救灾资金下拨使用反馈机制。救灾资金是民生保障资金,是受灾群众的“救急、救难、救命钱”,是“生命线、高压线”,也是“红线、底线”。既要坚决杜绝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滞留、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也要坚决反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迟、缓、慢、拖的不作为和慢作为现象。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在今后下达救灾资金的同时将要求各县(区)在进行绩效评价的同时,上报救灾资金下拨使用反馈回执,从而保障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高效。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救灾资金下拨使用反馈情况报告(附件3),对各县(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对救灾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执行政策规定不力、因下拨发放救助资金迟缓导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引发严重后果等失职失责的,将与救灾资金安排进行挂钩,逐步减少资金下拨数量,同时提请市纪委监委驻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纪检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2019年普洱市救灾资金统计表
2.2020年普洱市救灾资金统计表
3.普洱市应急管理局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反馈情况
普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