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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及制度
索引号: 1019-/2022-0822002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8-22 11:32:53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文    号:
 

普洱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及制度

 

为规范普洱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普洱市水务局优化营商环境五条措施》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结合普洱市水务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及其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本规程适用于普洱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工作(6项行政许可事项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取水许可;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6.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实施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遵循为民务实、清正廉洁、服务发展的理念。深化落实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办结,不断提高企业、群众办事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行政审批的实施办理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接收

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对照申请材料目录、本机关职权范围和有关项目业务法规文件的要求进行材料审核。对报送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审批项目,填写《普洱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时,经办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决定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材料审核情况作出受理决定,填写《行政许可受理审批表》。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或者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决定

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申报材料交送局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将件分发相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对受理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职责职能和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办理期间行政审批科应督促业务科室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核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窗口,并做好退件诠释工作。

依法需要通过专家评审的事项,由业务科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填写《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批表》。窗口工作人员将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业务科室根据资料核查(有必要的进行现场核查或专家评审)等核查情况和结论作出许可决定,填写《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科对办理程序进行审核,审核后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移送窗口工作人员。

窗口工作人员于接到行政许可决定书当日向申请人发出领取审批文件的通知

经审核认定申办业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或经现场勘查、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业务科室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详细说明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审批结果公开

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将许可结果在信用中国(云南)http://yncredit.yn.gov.cn/上公开。

三、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审批时限以法定工作日计算,为5个工作日,如需进行专家评审,则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受理当日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压缩,并对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实行限时办结,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延长审批时限。

四、岗位责任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相关审批业务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实行“行政审批终身负责制”。

五、撤销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洱市水务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六、其他规定

1. 保密工作。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需要保密的文件、审批事项,根据《保密法》,按照保密层级要求认真处理。

2. 档案管理。业务科室应在业务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将每个办件全套文件资料整理后分类汇总,附目录清单,并将档案交由局档案室统一存档。

3. 告知承诺制。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改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务服务申请,在申请人具备主要审批条件和提交主要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所有审批条件、补交欠缺材料的前提下,市水务局先行作出审批决定。政务服务告知承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加强信用管理。

4. 容缺受理。申请人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部分资料不规范的情况下,可以先予以受理,再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补充齐全。

5. 不见面审批。依托政务服务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邮政寄递等方式,积极推进“审批不见面”。

6. 咨询服务。工作人员接待服务对象办事、咨询、查询、投诉或来电时,对属于窗口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场或协调业务科室办理或答复;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给予解释说明,尽快办理或答复;对属于其他窗口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告知或引导服务对象与相关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对接。

7. 一网通办。使用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事项,推动实现信息共享、联合办理、统一监管、“一站式”服务。因法律法规规定、涉密等特殊原因,应积极与政务大厅对接。

8. 人员培训。业务科室负责做好本科室业务培训,行政审批科负责窗口工作人员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所承办事项服务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程、系统操作等。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政务服务政策文件规定,对相关规章制度、服务规范、公务礼仪等方面内容进行培训。

 

 

附件:1.普洱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文书

     2.普洱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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