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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1019-/2022-0419002 公开目录: 机构设置 发布日期: 2022-04-19 17:41:34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文    号:
 

普洱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普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9号)和《中共普洱市委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普发〔20199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洱市水务局是普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第三条  普洱市水务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大中型水电站库区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县(区)配套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科技推广及对外交流。配合办理国际河流等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市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普洱市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督办、机关制度建设、综治维稳、信访、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化、后勤管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河湖管理科(普洱市河长制办公室)。指导江河湖泊、大中型水电站库区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配合办理国际河流等有关涉外事务。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规划计划资产财务科。组织编制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重要水利综合规划。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审查。负责计划管理和水利统计工作。提出市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统筹协调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科(普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普洱市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县(区)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案件。

(五)建设运行管理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江河治理项目,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指导水利科技项目、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工作。

(六)水土保持科(普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土保持治理工程的前期与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承办普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

(七)农村水利与水旱灾害防御科。指导农村水利的管理和改革。指导开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工程的前期与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指导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八)监督科。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利项目稽察。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工作,承办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组织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普洱市水利水电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市水务局工程技术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普洱市水务局行政编制23名。设局长1名(正处级),副局长4名(副处级,其中1名兼任市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普洱市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规定由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普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民航路18号;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联系电话:08792132034;传真号码:08792132034;电子邮件:smswjb@163.com;邮政编码:6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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