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水务局关于《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
管理条例(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4号)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立法质量,2020年9月14日普洱市水务局举行了《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听证稿)》听证会,所形成的听证报告已经普洱市司法局审查,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听证报告将作为提请州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附件:普洱市水务局关于《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
(听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普洱市水务局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普洱市水务局关于《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
管理条例(听证稿)》听证会
的听证报告
(2020年9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听证稿)》听证会(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为了进一步加强思茅城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水生态,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水务局举行听证会,对《普洱市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听证稿)》进行听证。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2020年9月14日(星期一)下午15:00—17:30,听证会在普洱市水务局(普洱市思茅区民航路18号)办公楼五楼视频会议室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
2.听证主持人就参会人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作了说明;
3.决策发言人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河长办副主任林礼作《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起草情况说明;
4.参会听证代表对《条例》发表了意见和提问,决策发言人回答了提问;
5.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
(二)听证会参会人员情况
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共15名,其中:《条例》直接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8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2名、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名、专业技术人员2名、法律工作者代表1名),政府有关部门代表7名。实际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13名,因公请假1名,因私请假1名。本次听证会确定旁听人5人,涉及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广播电视、普洱学院、水务公司等行业部门。
听证会由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市河长办主任王东主持,决策发言人由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河长办副主任林礼担任,听证会记录员由市水务局石依然、刘天荟共同担任。听证会邀请了市人大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袁如娇、市政协四级调研员赵虹作为听证监察人。
二、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和决策发言人的答辩情况
听证会从2020年9月14日下午15:00开始,至17:30结束。听证会期间,共有13名听证代表在会上进行发言,14听证代表在会后还提交了书面意见建议并附签名,决策发言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答辩。经梳理和归纳,与本《条例》无关的意见和建议,在会上已作了解答,在此不再重述,与本《条例》有关的意见建议和决策发言人答辩总结如下:
(一)关于是否有必要单独对思茅城区河道管理立法的问题。代表提出建议:从立法的目的上讲,立法的目的是推进整个市级立法的进展,若单为思茅河立法,可能会局限本部法律的实用性。决策发言人答辩:关于用“思茅城区”立法,主要考虑有三方面。一是从思茅河水污染的背景、加强思茅河管理的重要性出发;二是“思茅城区河道管理条例”,这是市人大立法计划中明确的题目,我们作为起草部门,目前只能围绕这一主题开展起草工作;三是思茅河的情况相对简单、不复杂,但是作为城市型河流的问题特点又突出,以此起草《条例》是我们为城市型河道治理保护,从依法行政、依法治河作的一种经验探索。
(二)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地表水Ⅳ类水标准方可排入思茅城区河道”规定是否合法科学合理的问题。代表提出建议: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水排入思茅河,市环保局经过多次商议,认为其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应再次斟酌。决策发言人答辩:关于第十八条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地表水Ⅳ类水标准方可排入思茅城区河道”规定的考虑:1.思茅河生态水量不足,加之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与莲花乡国考断面距离太近,基本上可以说,国考断面某种程度上监测的就是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情况;2.根据监测,污水处理厂出厂水的水质情况,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数据显示,一、二污水处理厂出厂水中氨氮、总磷两项指标甚至有时无法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标;3.市政府有明确的安排部署,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地表水Ⅳ类水标准,方可排入思茅城区河道。关于“Ⅳ类水标准”这一指标对以后监管的目标值是否设置太高,有些监测指标无法达到的问题,我们可以再斟酌,只考虑纳入水质目标考核认定评价的“因子”。
(三)关于进一步细化禁止性行为的问题。代表提出建议: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我建议按照上位法执行就可以。但是在实际管理中遇到的一些小的问题,希望在本部条例中进行规定,如:钓鱼、垃圾、动物尸体等问题建议在第十三条中体现出来。决策发言人答辩:第十三条中第七项“引入外来物种”已对“投放”的问题作了规定;“动物尸体”是“废弃物”,不用再单独规定;关于钓鱼,十三条中对“炸鱼、毒鱼、电鱼”的非法行为进行了规定,钓鱼从上位法中找不到这是非法行为的论述,另外一方面市民在思茅河钓鱼也说明我们思茅河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也是市民幸福感提升的一种表现。
(四)关于强制拆除论述不准确的问题。代表提出建议:第二十五条“强制拆除”的这一方面,应该进行再次斟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与现行的法律出现程序上的冲突。前面说到的关于“强制执行”方面的意见,我的态度是比较坚定,因为在实操的过程中,由于程序的不完善,使政府部门在诉讼中频频败诉,因此在“强制执行”入条例的事宜,应该再次进行斟酌。决策发言人答辩:听证会后我们将根据听证代表和参会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相关内容,考虑将“强行拆除”论述为“依法强行拆除”。
(五)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是否有必要入《条例》的问题。代表提出建议:法律责任的第一条,只有《昆明河道管理条例》中用了对公职人员有问责的叙述。公职人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法》对其行为记性约束,本条例应该是面向大众的条例。建议删除。决策发言人答辩:听证会后我们将根据听证代表和参会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相关内容。
(六)关于其他方面问题。代表在会后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我局将结合实际进行完善。
三、听证会达成的一致意见
(一)会议原则同意《普洱市城区河道管理条例(听证稿)》。
(二)请市水务局严格按照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三)请市水务局将听证会的情况按照程序报审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