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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水务局关于《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情况报告
索引号: 1019-/2018-112200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8-11-21 10:20:52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文    号:
 

普洱市水务局关于《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

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情况报告

 

为了规范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加强和规范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务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普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举行了《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以下简称《条例》)。现将听证会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181119日(星期一)上午8:30—12:00,听证会在普洱市水务局(普洱市思茅区民航路18号)办公楼5楼视频会议室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就参会人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作了说明;

(三)决策发言人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市河长办专职副主任林礼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了编制说明;

(四)参会听证代表对《条例》发表了意见和提问,决策发言人回答了提问;

(五)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

二、听证会组织人员情况及听证会代表情况

听证会由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成林主持,决策发言人由市水务局专职副主任林礼、高级工程师许曜、市国土局法规科科长王林和市环保局法规宣教科科长刘玲霞担任,听证会记录员由市水务局姜玲、张登、石依然共同担任。听证会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刘相国科长、市政府督查室吴淳科长作为听证会监察人。

听证会代表共30名,其中,《条例》直接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6名,普通公众代表3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代表1名,乡镇代表4名,法律工作者代表1名,政府有关部门代表9名,旁听代表5名。会议实到28名。

三、听证会代表意见建议情况

听证会从1119日上午8:30开始,至12:00结束。听证会期间,共有13名听证代表在会上进行发言,8名听证代表在会后提交了书面意见和建议,并附签名,决策发言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答辩。经梳理和归纳,与本《规定》无关的意见和建议,在会上已作了解答,在此不再重述,与本《条例》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答辩总结如下:

1.关于拍卖主体细化的问题。代表提出建议:应细化参加河道采砂拍卖主体的条件,具体到是否要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还是外国籍。决策发言人答辩:这个问题,主要是申请参加河道采砂的主体问题,我们会在会后就第十一条内容再进行论证明确。

2.关于拍卖收入管理的问题。代表提出建议:河道采砂拍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现在采砂收入已取消,是否列入非税收入;该收入所得是否可以向采砂所设乡镇倾斜。决策发言人答辩:本条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9条的规定进行设置,是否纳入非税收入会后将与相关部门再进一步对接,采用标准的表述方式;而河道采砂收入的使用方向主要还是按财政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关于拍卖可能造成砂石价格上涨的问题。代表提出:根据《条例》采用拍卖方式获得采砂证,可能会使砂石资源市场价格上涨,建议采用其他方式。同时,一些县区正在进行有关灾后重建的工程,如河道采砂许可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现,势必影响砂石价格,能否在条例中增加特殊时期,特殊处理的有关规定的建议。决策发言人答辩:在当前的形势下,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会更加透明,公平、公正,可避免暗箱操作。如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对河道采砂许可和价格管控,在普洱市主要权限还是要看县级的,并且砂石价格关键要看市场这只隐形的,砂石价格非正常时,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也会介入的

4、关于采砂场前期投入的问题。代表提出:如采用拍卖方式,采砂厂先期投入资金难收回。就建造高速公路而言,砂石料如不就地取材,运输成本就会增大,建议条例要有可操作性,保护和利用相结合。决策发言人答辩:这些问题主要针对的是《条例》出台后,下一步具体运作过程中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在《条例》出台后,我局也会对此项工作贯彻落实有个指导性意见。目前,我们已要求各县(区)尽快编制完成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采砂规划。砂石作为国家资源,采砂许可需要有《采砂规划》作为依据,需要有法规进行管控,而不是无序的对砂石资源进行开采利用。

6、关于职责与执法主体的问题。代表建议:在条例中乡镇的职责权利,并把河长制工作纳入条例当中,明确河长职责。同时,应明确如未经行政许可采砂等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决策发言人答辩:条例中的责任划定,是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所以在文稿中就没有再具体写乡镇政府的责任。该条例是属于地方性法规,不是工作意见,河长制工作作为一项工作机制,因而没有具体写到条例中。目前,河道采砂的执法主体仍然是水行政管理部门,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就属于非法采砂,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

7、关于禁采区和禁采期的问题。代表提出建议:由于糯扎渡电站库区水位线逐渐降低,采砂作业者将增多,希望尽快确定禁采区与禁采期。同时提出把岸线管理纳入管理范畴,充分考虑通航水域安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和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合理划定禁采区域。决策发言人答辩:现在我局已要求各县(区)尽快编制完成《采砂规划》,在《采砂规划》的编制上就要征询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统筹考虑相关的专业规划,结合实际来划定可采区、可采期,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河道采砂行政许可,从一定程度上可控制采砂单位或个人的数量。

8、关于采砂证到期后将如何处理的问题。代表建议:建议对现有砂厂退出时间,如何退出进行明确,同时应明确退出后的沙场应该如何进行管理。决策发言人答辩:砂厂退出的时间、退出后如何进行管理,这个问题属于河道采砂实际操作问题,待下一步《条例》出台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会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有个指导性意见

9、关于其他方面。代表在会后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我局将结合实际进行完善。

四、《条例》的修改及发布

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由市水务局进行了完善,现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普洱市水务局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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