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水务局关于举行《普洱市河道采砂
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
根据普洱市水务局发布的《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号)的要求,现将《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18年11月19日(星期一)上午8:30在普洱市水务局(思茅区民航路18号)五楼视频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1名;
(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4人,听证记录员4名;
(三)听证监察人2名: 刘 勇、吴 淳
(四)听证代表名,具体如下:
1.规定直接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共6名:兰得刚、
陈维兰、杨 涛、蒋寿强、陶家荣、刘卫东
2.普通公民代表共3名:旃福南、龚丽红、李 炯
3.人大代表共1名:杨祖华
4.政协委员共1名:何 春
5.政府有关部门代表9名:林洪源、周立雄、朱宏波、
史永康、罗 娟、王小涛、李倡华、李 春、李其斌
6.乡镇代表4名:普季武、朱荣斌、李志强、陶玉美
7.法律工作者代表1名:李青松
8.旁听代表4名:张文东、张 军、罗忠文、谢军伟
三、相关事宜
(一)听证材料请各位代表妥善保存。
(二)请听证代表作好准备,届时携带听证会通知(或邀请函)和本人身份证参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三)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提前了解、熟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并事先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发言应简明扼要。
(四)听证代表享有参会权、当席发言权、书面意见陈述权;旁听代表只享有参会权、书面意见陈述权,没有当席发言权;听证代表和旁听代表可在听证会开始前将书面意见交听证记录员。
(五)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将反馈听证会代表。
特此公告
普洱市水务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