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环罚〔2019〕2号
普洱合利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64256099C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木乃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连迪
我局于2019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污水处理站未运行,生产废水未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外空地,思茅区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2019年6月4日思茅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均值为880mg/L,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标准值为150mg/L)。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31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普洱市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4份)、《思茅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思污监[2019]027)、《普洱市思茅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速冻食品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思环审〔2013〕12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2 日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环罚告〔2019〕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19年8月14日,你公司提交了关于减低处罚金额的申请,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请求给予从轻处罚。期间你公司未要求听证。2019年9月2日,鉴于你公司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调整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是停产整治,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罚款15万元。
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普洱市中心支库
户名:普洱市财政局
账号:240800000003271001(市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