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民政局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残疾人
联合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0〕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按照《普洱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普民发〔2018〕38号)认定,具体年度认定标准根据市民政局当年公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二、低收入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低保金,各县(区)可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提高月补助水平,提高幅度为10%、15%、20%三个档次,但月人均实发金额不得超过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
三、一般不纳入城市低保的几种情形中,“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中的特殊困难情形,指因重大疾病医疗费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城市低保标准两倍的困难情形,或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四、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亲属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附件: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普洱市民政局 普洱市财政局
普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