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民发〔2019〕86号
普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19年全市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2019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8年的每人每月558元提高到63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8年的每人每年3504元提高到460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2019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为每人每月750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40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420元,三档(其他特困人员)每人每月255元。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155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90元,三档(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特困人员)每人每月40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普洱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