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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洱市主城区居民阶梯水量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1002-/2023-0118001 公开目录: 价格和收费 发布日期: 2023-01-18 09:44:16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文    号: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洱市主城区居民阶梯水量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普发改价费20233

 

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制定更严谨、更科学的居民阶梯水量标准,促进普洱市主城区居民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有效缓解主城区供水压力。经第五届普洱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普洱市主城区居民阶梯水量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

此次仅对主城区居民阶梯水量标准进行调整,用水价格仍按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洱主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普发改价格2017281)执行。

已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生活用水三级水量调整为:第一级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以下,第二级12(不含)—16立方米(含),第三级16立方米(不含)以上。

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生活用水仍按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洱主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普发改价格2017281)执行,即全部用水量每立方米2.85元(不含污水处理费)。

非居民用户(含工商业及原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及特种行业用水量定额标准和收费标准仍按《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普洱主城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发改价费〔201997号)文件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洱主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普发改价格2017281)执行

二、实施范围

凡属普洱市主城区,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区域范围内的原自来水居民用户均为此次水量标准调整实施对象。

三、保障机制

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临时用水定额量调整而下降,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农村五保户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用水优惠政策仍按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洱主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普发改价费〔2017281号)文件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

    通知202321日起执行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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