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和“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工作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吴学榕 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石凤阳 市政府副秘书长
熊 涵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成 员:张晟源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咏梅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刀康明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石炳荣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周 思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 锋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啟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级调研员
吕云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陈 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钱 勤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石凯文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王忠仁 市应急局副局长
马 军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徐嘉泽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贺 琼 市税务局副局长
尹卫泽 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 莉 银保监会普洱监管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体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名单如下:
李 臻 市委宣传部宣传教育科科长
苏小龙 市委网信办互联网信息中心副主任
林洪源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科长
张 彪 市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科科长
李卫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经文保科二级警长
苏 莹 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科科长
赵娅梦 市财政局科教文化科科长
吕 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科长
周明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与监察科科长
宋 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科科长
马 强 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
魏大福 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科科长
王小波 市应急局救援协调和预防管理科科长
王宗全 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科长
邓世波 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李雨珂 市税务局稽查局四级主办
朱柴群 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科长
张小伟 银保监会普洱监管分局科室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二、主要职责
(一)联席会议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普洱市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有关工作,引导民办教育有序健康发展。提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国家、省规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综合执法机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办学秩序,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各级各部门信息互通和配合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宣传舆论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民办学校(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制定完善民办学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对民办学校(机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教育体育局: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统筹规划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机构)工作的政策并提出建议;按审批权限承担民办学校(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等事项的审批(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民办学校(机构)招生、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民办学校(机构)教师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工作,落实民办学校(机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方面享有同等政策与待遇;做好民办学校(机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民办学校(机构)办学行为,配合做好无证培训机构联合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校园周边环境的治安治理,对民办学校(机构)治安防范实施监管;加强对校车安全的检测和监督,查处违反交通法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校车;配合做好无证培训机构联合执法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和年度检查等工作,依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协同有关部门对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开展教育培训的社会组织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根据省、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安排市级承担资金,及时下拨国家、省、市教育专项资金,做好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落实民办学校(机构)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做好民办学校(机构)与全体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查工作,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民办学校(机构)档案管理权益,统筹协调民办学校(机构)教师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机构)的布局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研究并落实民办学校(机构)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民办学校(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民办学校周边网吧、娱乐场所及出版物使用情况的排查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负责对民办学校(机构)的卫生保健、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测,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学校(机构),并配合做好学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应急处置;协助开展民办幼儿园保育保健人员岗位培训。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民办学校(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民办学校(机构)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机构)进行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负责营利性民办学校(机构)年度报告、信息的公示和抽查工作;指导依法取缔查处无照经营活动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经营行为;负责民办学校(机构)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对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办法》的民办学校(机构)的餐饮服务单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税务局:根据民办学校(机构)不同属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普洱监管分局: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覆盖监控辖区内民办学校,及时发现、上报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行为;定期检查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安全、校舍安全、消防安全、教育教学安全、治安安全等,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民办教育联合行政执法。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例会,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必要时可由召集人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联络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例会,必要时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
(二)报告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规范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办教育有关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开展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开展民办教育管理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研判制度
联席会议对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和各类安全隐患及时研判、主动通报、提出预警、防微杜渐。
(四)联合工作组制度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联合工作组,赴有关县(区)督促、指导、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本单位涉及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主动研究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并按照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指导各县(区)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全市民办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