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完善普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及成员单位职责,现将调整完善后的《普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和《普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和《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普洱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完善普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拟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推进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其他救助帮扶之间,以及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督导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信访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普洱调查队、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普洱银保监分局共33个部门(单位)组成,市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系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各1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民政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普洱市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普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普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导有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二、市委政法委
统筹各级政法单位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指导政法单位营造诚信救助的风气,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社会救助工作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市委网信办
统筹加强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工作。统筹协调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的通报与处置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
在牵头编制市级发展规划和有关市级专项规划、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中统筹考虑纳入社会救助的有关内容。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支持各县(区)加快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归集共享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个人失信记录有关信息。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统筹协调依法提供有关主体和个人的网络备案和网络服务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曝光和处置通过互联网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保障申请和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个人隐私信息安全。
六、市教育体育局
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指导高校加强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大力培养社会救助有关专业人才。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教育救助有关信息。
七、市公安局
统筹研究户籍制度改革与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车辆和户籍有关信息。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开展司法救助有关工作。
八、市民政局
负责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法规;参与研究制定市对下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补助经费的补助政策和提出测算分配方案,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协调发展。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工作和全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办法,指导各县(区)做好有关信息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教育救助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政策提供服务。指导各县(区)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省级和市级统一规划,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承担普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县(区)、各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等制度。指导各县(区)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九、市司法局
审查各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司法救助有关工作。
十、市财政局
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资金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和管理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县(区)强化财政投入责任。联合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普洱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绩效。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配合民政部门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及维护资金。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名单。会同市教育体育局落实教育救助政策。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住房救助政策。联合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联合有关部门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指导各县(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督促县(区)财政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给予补助,为加强社会救助基层能力提供财力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
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推动实现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养老待遇领取)、就失业登记服务有关信息共享。
十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加强社会救助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指导各县(区)按照《普洱市民政局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的通知》(普民发〔2018〕44号)要求,配合做好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积极发展公租房,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房产交易有关信息,指导各县(区)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有关信息,推动各县(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依法共享信息。
十四、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发挥农村社会救助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推动各县(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面向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在农村的各项合法权益。指导各县(区)加强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涉农补贴有关信息共享。
十五、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卫生健康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严重精神障碍、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配合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人和死亡人员有关信息。
十六、市应急局
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建立受灾人员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
十七、市审计局
依法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
十八、市国资委
配合市民政局制定完善国有企业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市属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活动,为社会救助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十九、市市场监管局
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市场主体有关信息。
二十、市统计局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二十一、市乡村振兴局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衔接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指导各县(区)在乡村振兴中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帮扶支持。
二十二、市信访局
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涉及社会救助领域的信访事项。
二十三、市医保局
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指导各县(区)做好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实施住院、门诊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脱贫人口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补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支持引导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提供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结算信息。
二十四、市政务服务局
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配合市民政局优化政务服务,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政务服务事项便捷办理。完善全市政务服务平台授权代理、亲友代办等功能,方便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群众网上办事。
二十五、市法院
完善法律援助政策法规,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和抚养、扶养、赡养关系变更案件结案的有关信息。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二十六、市检察院
健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机制,坚持救急解困、一次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原则,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二十七、市总工会
指导各县(区)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开展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获得有关社会救助政策。
二十八、市残联
指导各县(区)残联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并加强与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指导各县(区)残联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获得有关社会救助政策。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持证残疾人有关信息。
二十九、市红十字会
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帮扶,为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样板和经验。
三十、市税务局
贯彻落实支持社会救助的税收政策。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缴纳税收的有关信息。
三十一、国家统计局普洱调查队
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及时提供有关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完善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三十二、人行普洱市中心支行
协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有关银行账户信息。
三十三、普洱银保监分局
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业银行网点和金融代发机构探索创新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并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免收有关费用。按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各保险机构受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提出的关于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保单信息查询事宜。指导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为医疗救助机构和核对部门提供贫困患者的大病商业保险支付情况。指导商业银行依法开展对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