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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6〕1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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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6〕 11号 临沧酷乐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黄泓文、施永佳、李玉怀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普劳人仲案字〔2026〕45号),已于202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通知未到庭,本委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缺席裁决,本委通过邮政仲裁专递(EMS1018772299699)邮寄仲裁裁决书至你单位工商登记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办事处文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文东组92号附1号”,该邮件因收件人长期不收退回。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结果。 本案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普劳人仲案字〔2026〕45-1号:驳回申请人黄泓文的全部仲裁请求。 普劳人仲案字〔2026〕45-2号:一、确认申请人施永佳与被申请人临沧酷乐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5月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临沧酷乐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施永佳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5月5日期间的工资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45-3号:一、确认申请人李玉怀与被申请人临沧酷乐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2026年4月22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临沧酷乐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玉怀2026年4月22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的工资2100.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普劳人仲案字〔2026〕45-1号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普劳人仲案字〔2026〕45-2号、普劳人仲案字〔2026〕45-3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完整书面裁决书请联系本委领取(电话:0879-2132183、2189579,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4劳动仲裁院。)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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