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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6〕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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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6〕 10号 普洱锦仁足浴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粟琼、李梅、段秀坤、苏晓朋、蒋洪敏、张红英6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普劳人仲案字〔2026〕47号),已于2026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邮寄通知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委已作缺席裁决。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中辉电话(183****5573)长期无人接听,经营场所已闭店拆除;本委通过邮政EMS仲裁专递(1018772300299)邮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决定书至你单位工商登记地址/经营场所“思茅区思茅街道振兴大道68号景兰大酒店4、5楼”,又因收件人杨中辉不接电话被退回;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仲裁结果: 一、申请人粟琼、李梅、段秀坤、蒋洪敏、张红英5人因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本委已按撤回仲裁处理。 二、申请人苏晓朋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苏晓朋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需书面仲裁文书请联系本委领取(电话:0879-2132183、2189579,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4劳动仲裁院)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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