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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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5〕2号 云南蓉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叶生鹏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普劳人仲案字〔2024〕328号),已于2025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经本委依法公告(普劳人仲公〔2024〕16号)通知未到庭,本委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作缺席裁决,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非终局)裁决书》。 本案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叶生鹏与被申请人云南蓉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申请人云南蓉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生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200.00元。 三、被申请人云南蓉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生鹏拾级工伤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00元。 四、被申请人云南蓉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生鹏拾级工伤的住院期间护理费400.00元。 五、被申请人云南蓉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生鹏拾级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9868.97元。 六、被申请人云南蓉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生鹏拾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400.00元。 七、被申请人云南蓉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生鹏拾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161.00元。 八、被申请人云南蓉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生鹏拾级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46.00元。 以上二至八项合计人民币156195.97元(壹拾伍万陆仟壹佰玖拾伍元玖角柒分),该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九、驳回申请人叶生鹏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完整书面裁决书请联系本委领取,联系电话:0879-2132183,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4。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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