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普劳人仲公〔202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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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普劳人仲公〔2025〕1号 普洱茶小镇投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刀朝俊、陈锌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普劳人仲案字〔2024〕332号)、申请人易加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普劳人仲案字〔2024〕333号),本委于2025年1月9日电话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告知其于2025年1月17日09时00分开庭,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收到电话通知后一直未到本委领取开庭通知书;本委又于2025年1月10日将开庭通知书通过短信发送至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1398****55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回复,后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均无人接听;又于2025年1月13日到你单位工商登记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212号(普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内)”,因你单位工商登记地址大门紧闭、无人办公,未找到人;本委于2025年1月17日通过EMS劳动仲裁专递(1018772138699)邮寄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至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1月23日09时00分开庭。本委已于2025年1月23日09时00分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未到庭,本委已作缺席裁决。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案字〔2024〕332-1号、普劳人仲案字〔2024〕332-2号、普劳人仲案字〔2024〕333号仲裁(非终局)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刀朝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刀朝俊与被申请人普洱茶小镇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24年8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普洱茶小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刀朝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 99169.00元(大写:玖万玖仟壹佰陆拾玖元整)。 (二)被申请人普洱茶小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刀朝俊2024年8月未发放的工资人民币5365.40元(大写:伍仟叁佰陆拾伍元肆角整)。 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104534.40元(大写:壹拾万肆仟伍佰叁拾肆元肆角整),该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申请人刀朝俊的其它仲裁请求。 二、申请人陈锌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陈锌洲与被申请人普洱茶小镇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24年8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普洱茶小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锌洲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 168483.00元(大写:壹拾陆万捌仟肆佰捌拾叁元整)。 (二)被申请人普洱茶小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锌洲2024年8月未发放的工资人民币10832.70元(大写:壹万零捌佰叁拾贰元柒角整)。 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179315.70元(大写:壹拾柒万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柒角整),该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申请人陈锌洲的其它仲裁请求。 三、申请人易加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易加勇与被申请人普洱茶小镇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24年8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普洱茶小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易加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 700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二)被申请人普洱茶小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易加勇2024年8月未发放的工资人民币3715.80元(大写:叁仟柒佰壹拾伍元捌角整)。 以上一、二项合计人民币73715.80元(大写:柒万叁仟柒佰壹拾伍元捌角整),该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申请人易加勇的其它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详细内容见裁决书,可联系本委领取纸质裁决书,联系电话:0879-2189579)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普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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