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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业务手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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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无误后调整页码)
前言为了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批复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本业务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许可申请。 二、适用对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四、实施机构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五、许可人员普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人员。 六、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地审批手续。 4.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未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方案设计等审批手续。 七、申请材料
八、办理时限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许可证件本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批复文件。 类型:批文 十一、许可办理(一)通则许可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审批文件制作与送达。 (二)申请1.窗口受理:普洱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窗口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乘车方式:可乘坐6路公交车到万人体育馆下车 (三)受理符合受理范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现场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补件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供地要求的,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将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五)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工作日内,许可结果将直接转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六)许可文件制作与送达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集体建设用地批复。 送达方式:具体以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公告为准。 十二、许可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普洱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窗口。 (2)电话咨询:0879-2828910。 (3)网络咨询:http://ynzwfe.yn.gov.cn./index.html?siteld=7441。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邮政编码:665099。 (二)咨询回复回复机构: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 回复时限:当场回复。 回复方式: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或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电话:0879-2828910)。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窗口投诉:普洱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窗口。 电话投诉:0879-2828906。 网上投诉:http://ynzwfe.yn.gov.cn./index.html?siteld=7441。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邮政编码:665099。 十四、附件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申请书 ( )
XX乡(镇)人民政府 : 因 需要,需申请使用本村 集体土地,现已取得 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 ) 附件3 申请表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乡(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受理。
(印章)
附件5 补正材料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 ( )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经审核,该申请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请补正上述申请资料。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用地的申请 (示范文本)
***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
**国土资源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我乡(镇)对上报的**县(市、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的报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及相关事宜报告如下: 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位于***,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争议。已经取得发改部门的**批复、规划部门的**。 经我乡(镇)初步审查,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地方实际,用地权属清楚,地类面积准确,呈报资料齐全,程序合法,符合上报审查的有关规定,现报请**国土资源局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 ) 附件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 用地的请示 (示范文本)
***国土资源局关于**县(市、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
**人民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我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县(市、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及相关事宜请示如下: 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位于***,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争议。已经取得发改部门的**批复、规划部门的**。 经我局初步审查,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地方实际,用地权属清楚,地类面积准确,呈报资料齐全,程序合法,符合上报审查的有关规定,现报请**人民政府审查。 当否,请批示。
***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 ) 附件9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示范文本)
关于**县(市、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国土资源局: 《***请示》(文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面积**的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给**县(市、区)**乡(镇)村**使用,其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二、请你局及时做好该用地审批相关工作,加强土地执法和建设用地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设依法依规用地。 此复。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予以许可通知书
准予**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许可通知书
申请人 :
你提交的**县(市、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意将**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面积**的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给**使用,其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不予批准决定书
不予批准决定书
: 根据 有关规定,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受理后,经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国土资源局决定不予批准。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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