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业务手册 | |||||||||||||||||||||||||||||||||||||||||||||||||||||||||||||||||||||||||||||||
|
前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业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二、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他项权利参照执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参照执行。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四、实施机构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办理。 五、许可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六、申请材料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七、办理时限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办理(一)通则许可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审批文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 (二)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普洱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窗口提交申请; (三)受理:符合受理范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现场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补件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四)审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流程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许可决定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出具书面批准文件。对不予许可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决定公开: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公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ld=7441。 十、许可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普洱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窗口。 2.电话咨询:0879-2828910。 3.网络咨询: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ld=7441 (二)咨询回复回复机构: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 回复时限:当场回复。 回复方式: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或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电话:0879-2828910)。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窗口投诉: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电话投诉:0879-2828906。 网上投诉:http://ynzwfe.yn.gov.cn./index.html?siteld=7441。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邮政编码:665099。 十二、附件附件1、许可流程图 附件2、表单及文书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国土资源局决定予以受理。
(印章)
附件3 补正材料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 ( )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经审核,该申请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请补正上述申请资料。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国土资源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国土资源局 : 我单位于××年××月××日取得 ,由于下列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期限予以配合办理许可手续,经研究决定,我单位现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不予批准决定书
不予批准决定书
: 根据 有关规定,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受理后,经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国土资源局决定不予批准。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予以许可通知书(示范文本)
准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许可通知书
申请人 : 你提交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同意收回。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位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该宗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证载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
年 月 日
|
|||||||||||||||||||||||||||||||||||||||||||||||||||||||||||||||||||||||||||||||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