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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业务手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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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四)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规划条件; (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六)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七)要件资料齐全,符合审查报批要求和规范。 二、适用对象需要进行办理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出让土地规划调整)的用地单位。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四、实施机构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办理。 五、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不符合上款予以批准情形的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无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出让土地规划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八、办理时限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补缴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补缴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 九、许可收费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一)申请:1.窗口受理:普洱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窗口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乘车方式:可乘6路公交车到万人体育馆下车。 (三)审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流程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出具书面批准文件。 对不予许可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窗口直接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1)窗口咨询:普洱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窗口。 (2)电话咨询:0879-2828910。 (3)网络咨询: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ld=7441。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邮政编码:665099。 回复机构: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 回复时限:当场回复。 回复方式: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回复。 申请人可通过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或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电话:0879-2828910)。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窗口投诉:普洱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窗口。 电话投诉:0879-2828906。 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ld=7441。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邮政编码:665099。
附件1 许可流程图
图1 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国土资源局决定予以受理。
(印章)
附件3 补正材料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 ( )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经审核,该申请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请补正上述申请资料。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国土资源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国土资源局 : 我单位于××年××月××日取得 ,由于下列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期限予以配合办理许可手续,经研究决定,我单位现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不予批准决定书
不予批准决定书
: 根据 有关规定,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受理后,经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国土资源局决定不予批准。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予以许可通知书(示范文本)
准予国有土地改变用途行政许可通知书 字( )第 号
申请人 : 你提交的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申请收悉。经审查,该改变用途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同意改变用途。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 划拨国有土地╳用途,改变为╳╳。 二、该宗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证载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用途变更土地权利类型不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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