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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业务手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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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9
前言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 普洱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二、适用对象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 三、办理依据及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三)《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和赠与而再转移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未完成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投资总额25%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土地登记和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和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四、实施机构普洱市国土资源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办理。 五、许可人员普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人员。 六、许可条件(二)不予许可的情形:不符合上款予以批准情形的 七、申请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八、办理时限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补缴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上报政府审批、补缴出让金及补件占用的时间) 九、许可收费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一)申请。1.窗口受理:普洱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窗口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乘车方式:可乘6路公交车到万人体育馆下车; (二)受理。符合受理范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现场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补件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流程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出具书面批准文件。 对不予许可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窗口直接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1)窗口咨询:普洱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窗口。 (2)电话咨询:0879-2828910。 (3)网络咨询: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ld=7441。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邮政编码:665099。 1.咨询回复 回复机构: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 回复时限:当场回复。 回复方式: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回复。 申请人可通过普洱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或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利用科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电话:0879-2828910)。 十二、事中事后监管窗口投诉:普洱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窗口。 电话投诉:0879-2828906。 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ld=7441。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邮政编码:665099。 十三、附件附件1、许可流程图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国土资源局决定予以受理。
(印章)
附件3 补正材料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 ( )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经审核,该申请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请补正上述申请资料。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国土资源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国土资源局 : 我单位于××年××月××日取得 ,由于下列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期限予以配合办理许可手续,经研究决定,我单位现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不予批准决定书
不予批准决定书
: 根据 有关规定,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受理后,经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国土资源局决定不予批准。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予以许可通知书
准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 使用权分割转让审批通知书
申请人 : 你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收悉。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同意转让。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至×××。 二、该宗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证载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转让后土地权利类型不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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