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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地图审核事项办事指南(完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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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地图审核事项 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8日发布
普洱市地图审核事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云南省普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图审核行政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图审核 (二)子项名称:无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2、《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7号,2017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决定机构 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主要表现地在云南省普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或者附着主要表现地在云南省普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图形产品;经云南省普洱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主要表现地在云南省普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或者附着主要表现地在云南省普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图形产品。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说明: 1、申请材料获取方式:申请表文本可到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dnr.yn.gov.cn/html/chdlxx/index.html或云南政务服务网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应许可事项下在线下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测绘资质证书: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直接引用古地图;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三)申请材料示范
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1、地图编制单位和送审单位非同一家单位的,应说明地图合法来源。 2、互联网地图或电子地图需按规定附书面说明。 ①需要精度解密的证明文件。 ②需要提供GDB或MDB格式的最终地图数据以供在ARCGIS软件下实现关键字的检索查询。 ③最终发布的地图数据,发布前需提供基于互联网的内部网址和登录帐号用于在线审查。 ④其他要求详见:互联网地图审查要求。 3、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 4、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云南省测绘地理档案馆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5、图幅数为2幅以上的应提供图幅清单(1式2份)。 其中应注意,多张A3以下幅面的样图需以散页的形式整理好后用合适的票夹或回形针夹住,方便拆散,不能装订;大于A3的纸图应折叠成A4大小。所有申请材料编制列入送审材料清单后放入资料袋中一并提交。资料袋的封面要贴上XX(图件名称)送审材料清单和送审单位落款。 6、申请时提交的纸质样图的JPG位图格式数据分辨率应与正式交付印刷的图样分辨率一致。 7、送审地图样稿应是公开发布的最终定稿,编制单位不得对审核意见未提及的地图内容进行额外的编辑、改动、缩放和增减。如有改动,核发的审图号无效,相应责任自负。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登录普洱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点击政务服务/在打开网页的直通部门中选择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图审核,在线办理地图审核申请。 在线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向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J0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寄送正式地图审核申请材料。 2、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J0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接收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 3、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J0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接收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665000 联系人:蒋睿婕 联系电话:0879-2160463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方式 受理窗口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材料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四)针对不同类型地图,本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分别在8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或者即送即审。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不予批准的,核发地图审核不予批准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审批时限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发行频率高于一个月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予以批准的,核发《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图审核批准书》并反馈图件批样。不予批准的,核发《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并退回申请材料。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直接到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领取,或直接邮寄至申请人预留在申请表中的地址(邮费到付)。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在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申请人有权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改正。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4、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5、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申请人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并向作出审核批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一式两份。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6、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审核通过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申请人应当每六个月将新增标注内容及核查校对情况向作出审核批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许可服务 (一)窗口咨询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东路5号,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J0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879-2160463或0879-2200456。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监督投诉 普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营商环境监督管理科 投诉监督电话:0879-2200260。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0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地图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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