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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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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健全专家库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我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中技术支撑、理论研究、实践指导、决策咨询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参照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的指导意见》及《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及相关单位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咨询、论证、评审、验收等活动中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土地整治、水工环、生态环境保护、林草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经济等相关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第四条专家库的管理遵循“择优入库、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专家库信息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条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级专家库的遴选、建立、管理、使用、培训、考核与评价等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求委托有关单位承担以上工作。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可使用市级专家库,也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专家库。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 专家库的专业领域主要覆盖以下9个大类: (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类。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城乡规划,林草、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等生态保护修复类规划等专业。 (二)土地整治类。包括: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土地资源管理等专业。 (三)水工环类。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防治等专业。 (四)生态环境保护类。包括:生态环境工程、环境污染和治理、环境保护和监测、农业生态保护等专业。 (五)林草植被恢复类。包括:生态学、林草生态、生物多样性、碳汇等专业。 (六)水土保持类。包括: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水文学与水资源等专业。 (七)地质类。包括:生态地质、地质调查、地质矿产、采矿工程等专业。 (八)测绘地理信息类。包括:测绘、调查监测、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 (九)经济类。包括:项目概预算、工程造价、工程结算、审计、金融管理等专业。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事业。 (二)熟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矿山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相关方面的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了解专业所属领域的发展状况及前沿方向;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职业资格,取得职称或资格后满5年且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野外踏勘工作。 (四)工作配合度高,积极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邀请,认真履行专家职责,服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专家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入库程序 专家入库由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择优推荐,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审核,择优拟定入选专家库人员,并在市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定向邀请专家入库。推荐单位负责本单位入库专家执业信誉与专家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专家技术服务质量。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入库专家可按照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邀请安排,参加以下活动并享有相关权利: (一)被邀请参加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咨询、论证、评审、验收、培训、研讨、调研等活动。 (二)根据受邀参加的工作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组织现场踏勘,认为依据信息不充分时可以向委托部门提出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专家在参与咨询、论证、评审、验收等活动中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四)专家有权向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受邀参加工作的活动组织,以及涉及项目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客观原因确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可以申明并拒绝邀请。 (六)按本办法规定,受邀请参加县(区)自然资源局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咨询、论证等工作。 (七)劳务报酬标准参照云南省或普洱市行政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相关规定执行,由组织活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临时邀请的外部专家报酬标准参照入库专家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入库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秉持公正、公平,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履行专家责任义务。 (二)对提出的咨询、论证、评审、验收等意见承担专家责任,专家组长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 (三)严格保守受邀参加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内部未公开资料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违规留存、复制、使用、泄露相关资料和情况认真配合工作组织管理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四)积极接受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工作邀请;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论证、评审、验收等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服从工作组织管理单位安排,接受邀请后,不得无故缺席。认真遵守活动日程、项目评审纪律等各项要求。 (六)未经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不得以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家的名义参加其他行业或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不得代表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表意见。 (七)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评审、验收等单位、人员或其他相关方索要财物、提出额外利益等要求。 (八)接受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生态修复相关业务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的使用 (一)专家库涵盖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各领域专家,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在使用专家时,根据矿区生态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和修复等工作、项目的专业性要求,按照专家专业方向合理选取、抽取。 (二)其他工作、项目涉及的咨询、论证、评审、验收等,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邀请。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临时从省级专家库、专家库之外邀请行业领域专家。 第十二条专家参与项目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实施回避制度。专家在收到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不参加项目论证、评审、验收: (一)为被论证、评审、验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二)与被论证、评审、验收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论证、评审、验收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 (四)与被论证、评审、验收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论证、评审、验收公正性的情形。 工作组织单位在抽取专家后,应通过项目信息核对、专家声明等方式,主动审查专家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回避情形;发现应回避而未申明的,立即终止该专家参与相关工作,重新抽取专家,并记录该专家违规情况。 第十三条 专家库的管理 (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以及专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履行专家职责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二)专家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咨询、论证、评审、验收等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可放弃专家资格,从专家库中移出。 (三)专家履行专家职责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其从专家库中移出,不得再申请入库,并在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通报。 (四)专家工作单位、职称等级等个人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向专家库管理单位提交以下佐证材料:1.工作单位变更需提供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或单位证明;2.职称变更需提供职称证书;3.其他信息变更需提供相应法定证明文件,经审核后更新专家库信息。 (五)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专家库中专业类型,开展专家增补、退出工作,更新专家信息。 第十四条 专家的考核、评价与监督 (一)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的专家库管理使用单位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专家库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依据。 (二)对考核评价较好的专家,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价较差的专家,采取提醒、约谈、暂停专家资格等方式督促改进;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移出专家库,并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入库专家在受邀参与咨询、论证、评审、验收等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期满后,由专家向专家库管理使用单位提交申请,重新进行入库审核: 1.受到邀请后,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发出邀请单位而不参加相关工作,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参加的。 2.连续3次拒绝邀请,或1年中累计5次拒绝邀请的。 3.在参与评审、验收等工作中,态度、作风粗暴,对工作组织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遵守会议纪律,随意接打电话、随意进出等影响会场秩序,连续被记录3次的。 5.无故缺席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专家库管理使用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的。 (四)入库专家在受邀参与咨询、论证、评审、验收等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从专家库中移出,不得再申请入库,并在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通报: 1.依托专家地位,违规插手、干预工作对象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等,介绍撮合关联业务,谋取私利,损害工作对象合法权益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与受邀工作内容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利害关系,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4.因专家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规留存、复制、使用、泄露参与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组织单位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内部资料、敏感信息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情况的。 6.故意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7.受邀并确认参加后,1年内累计5次迟到、早退,或累计2次未经工作组织单位同意擅自缺席的。 8.发生其他严重影响专家职责有效履行的情况的。 (五)入库专家在受邀参与相关工作中,因个人不正当履行专家职责,给工作对象及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关责任。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严格保障专家个人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区)根据需要建立本级专家库;市级专家库与县级专家库实行专家资源共享,县级可申请调用市级专家,市级可根据工作需要统筹使用县级专家,调用专家的履职情况由组织单位反馈至专家所属库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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