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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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顺利推进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工作,按照《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要求,现将普洱市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发展目标,要畅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采取“容缺办理”限时办结、并联审批等办法,进一步整合、简化审批流程,迅速开展项目选址、规划、可研等前期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要加快项目认定书发放进度,确保土地、税费、金融、民用水电气价格等各类支持政策落实落地。要加强指导协调,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其中,思茅区转化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于2023年3月底前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发放工作;澜沧县改建改造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于2023年5月底前100%开工,并形成实物工程量;江城县、孟连县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于2023年6月底前70%开工、8月底前90%开工、9月底前95%开工、10月底前100%开工,开工标注和开工数量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3号)要求执行。 二、加大实物保障和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力度。各县(区)要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出租使用率,确保竣工验收达到入住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出租率达到 90%以上。要坚持按月或季度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严格落实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有关要求,于 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确保年度发放计划按时完成。 三、强化资金监管使用。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闲置财政补助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当年度中央和省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财政补助资金执行进度一至四季度分别不得低于25%、55%、75%和95%。严禁出现年内因开工和资金支付达不到时序要求而被省上调整项目和资金的情况。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县(区)要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突出抓好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各类标准、规范的执行,切实解决工程质量安全常见问题。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各县(区)要认真落实信息报送制度,认真核实,准确统计,确保按时将旬报、月报、快报、工作台账等表格报送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完善工作台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监测评价评分表》内容,完善工作台账,提前做好年度监测评价准备。 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绩效监控,将项目推进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状况、信息报送情况等纳入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县(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激励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各县(区)符合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但又未纳入2023年计划安排的,请及时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争取纳入年底全省项目和资金调整盘子考虑。 附件:1.普洱市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监测评价评分表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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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普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监测评价评分表.docx】 附件【普洱市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表.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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