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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001-04_A/2018-0510091  公开目录:  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08-10-16
 主题词:  财政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10-16   作者:陈 点击数: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

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政办发〔200715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属各事业单位:

《普洱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普洱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市本级决算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本级预算由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党群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四条 市本级预算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通过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相互制约的预算管理制度和预算决策机制,规范市本级预算收入行为和支出范围,建立健全绩效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本级预算管理采用市级各部门分类、预算支出功能分类和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三种形式。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和监督市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决定市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预算调整事项;

(五)改变或者撤销市级各部门关于市本级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

(六)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市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和审查市级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

(四)具体组织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并对市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出市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六)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七)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市本级预算的变更事项;

(八)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具体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市级各部门决算;

(十)组织对市本级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十一)负责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八条 组织市本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财政局的规定,以及市人代会通过的年度收入预算,制定组织市本级预算收入的措施,提出本部门负责征收的市本级预算收入建议计划;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征收、上缴市本级预算收入,依法办理预算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和退库工作;

(三)向市财政局提供有关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情况的资料;

(四)对分管范围内市本级预算收入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市财政局提出本部门负责征收的市本级预算收入计划的调整方案。

第九条 市级各部门在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局;

(二)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对本部门机关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

(三)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调整方案;

(四)向市财政局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五)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决算;

(六)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市本级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本级收支范围,对财政性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市本级预算收入由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应当按规定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收入组成。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及按照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按法律法规应当纳入一般预算收入范围的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征收并纳入基金预算收入范围的各项收入。

财政预算外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和其他政府性收入。

第十二条 市本级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

基本支出是各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市级各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市本级预算支出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建立专用或者专项支出资金项目。确需建立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查

第十四条  市本级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

(二)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收支预算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

(四)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预算安排应优先保证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分轻重缓急视市级当年财力状况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五)部门预算管理的原则。部门预算编制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按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六)绩效预算的原则。编制预算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逐步建立预算申报与绩效目标联系、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相挂钩的绩效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市本级预算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中长期计划;

(三)市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本级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十六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编制:

(一)每年第三季度末,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财政局向市级各部门部署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编制工作,于当年10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市本级预算总收支计划和专项资金分类支出限额的建议,并于 1115日前 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财政局的建议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的重点支出项目和分类分口支出限额,11月底前由市财政局向市级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四)市级各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和市财政局对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查意见,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 1215日前 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必要时作适当调整,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六)市财政局汇总市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1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七)市人民政府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市本级预算草案;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后,市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

(九)因市人代会未召开,市本级预算未经人代会审批前的资金拨付,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办理。

第十七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济和社会形势;

(二)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监督措施;

(四)预算收支分类结构分析;

(五)预算项目情况。

第十八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按照规定由市本级预算负担的社会保障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教育、科学技术等事业的发展性支出;

(四)市政府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市财政承诺的属于市本级财政应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资金;

(五)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

(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中长期计划;

(三)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关于预算编制的其他有关要求;

(四)本市、本部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

(五)本部门的职责和定员定额标准;

(六)上一年度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二十条 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

(二)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监督措施;

(四)本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五)项目支出具体项目预算及其预期绩效情况;

(六)分列到具体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编制的收入预算包括国库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拨款(补助)收入、本部门往年累计结余收入和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一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一)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按照规定应当列入本级部门预算的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三)在下一年度需要使用市本级预算资金偿还债务的支出;

(四)其他项目支出。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要将财政补助的预算内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和本部门其他收入统筹安排,编制本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市级各部门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时,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员经费支出,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人员范围、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测算、确定,人员的工资、补贴、津贴及其他福利性待遇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测算和确定支出的依据;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依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定额测算,并分类分档确定;

(三)项目支出根据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按照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程度,确定预算项目,编制项目预算。达到绩效评价的项目,按市政府普政发〔20079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绩效评价计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实行分类分口支出限额管理。市级各部门在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内,根据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支出项目,不得突破限额。

第二十六条 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可以按照不超过前三年度实际配套资金平均数额的标准,在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内,安排与上级专项资金配套的预留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按有关规定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4%,用于调剂预算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对县(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对县(区)的财政分配行为和调节地区间的财力差异。编制转移支付支出预算时,转移支付资金拟安排到具体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预算申请,按规定审查、确定后,编制项目预算,纳入市本级预算草案;不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按照与转移支付目的直接相关的因素进行测算,提出分配到下级人民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计划,按规定审查、确定后,纳入市本级预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使用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者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本级预算收支范围,以及本部门职责的相符和协调情况;

(二)预算收入建议计划的完整、合理和准确程度;

(三)支出预算安排与规定的支出顺序和支出标准的相符情况;

(四)预算的绩效计划和预算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

(五)项目支出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情况,用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事项的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论证和决策情况;

(六)预算草案文本是否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是否按照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以及预算资金支出方式是否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编制;

(七)所提供的基础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程度。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审查市级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有问题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修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分工,审查、确定市本级预算草案:

(一)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审查并初步确定市本级预算的收支总规模、支出结构、分类分口支出限额和应当保证的重点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各分管负责人负责指导和协调分管部门编制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并负责审查分管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审查确定分类分口的项目支出限额和市本级预算草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   预算执行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预算执行。切实硬化预算约束,坚持先有预算后拨款的原则;

(二)依法组织收入。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做到依法征管,应收尽收;

(三)合理调度预算支出。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和预算执行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市级预算执行,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税政策的措施,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统一负责组织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执行;

(二)督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三)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四)监督检查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五)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

(六)按月编报、汇总预算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人行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组织市本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财政性收入,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市级分成比例和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缴市本级国库或市本级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收支脱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得与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挂钩。

第三十七条 市级预算支出的拨款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严格预算拨款内容的审核,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及专户资金情况拨付资金。

第三十八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财政局可参照待批的市级支出预算拨付部门正常运转必需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资金。对于急需的项目支出,可以通过预拨程序拨付资金。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级预算支出按以下方式和程序拨付:

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部门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或拨付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和数额,以及确定的支付方式从市本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拨付预算资金,不得违反规定支付无预算、超预算的资金。

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属于财政授权支付范围的资金,由用款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及项目进度情况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过市财政局统一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授权预算单位自行支付。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应在项目实施后,按上述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经办银行和用款单位不得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转移到其他本单位任何财务账户。

市级各部门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本部门的预算。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随意改变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

第四十条  市级财政向不属于市级预算部门(单位)和不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对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法对象拨款时,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资金安排情况审核后填制拨款通知单,按规定程序直接拨付用款单位(对象)。

第四十一条 项目支出根据项目的预算和执行进度拨付使用,用款数额占该项目预算总额的比例,在每年的10月底达到75%以上。

除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调整等特殊原因外,项目支出的用款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市财政局可以提出核减该项目预算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对重点支出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按期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绩效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本级国库库款和市本级财政专户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市财政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都无权动用市本级国库库款、市本级财政专户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缴入市本级国库的库款和市本级财政专户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市本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由市财政局负责,除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其退库由市财政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按照批准的款项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人员,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四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需要使用市本级预备费和申请追加支出预算时,要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按有关审批制度的规定审核并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和追加预算支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执行。

第四十六条 使用市本级预算补助下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资金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本级预算的安排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向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并调拨资金。

第四十七条 上级专项资金下达后,要及时纳入市本级预算收入,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专项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要求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并调拨资金。但数额较大或者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上级专项资金,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时要求本市安排配套资金的,有关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预算中配套资金的预留情况,研究确定配套资金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预算。

第四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上级下达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因各种原因项目没有执行或者没有完全执行,形成项目资金结余的,由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和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项目净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准予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与下一年度预算一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工作,及时掌握市级和全市预算收支状况,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预算顺利执行。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五十条 市本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变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预算调整:

(一)预计引起市级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市级预算收入超收或者减收的;

(三)市级预算总支出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上年结余未列入预算而动用的;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规定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七)不同部门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

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根据追加预算支出项目情况和其他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报市政府审定后,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预算调整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变更事项,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支出预算项目需作调整的,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部门或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要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第五十五条   年初预算确定后,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非税收入,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入和支出计划的,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相关机构审核批准,提出由相应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调整意见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 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机构调整增加人员、普遍性调资和奖励等原因需要增加的人员经费开支,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调整该部门预算。

 

第七章 决  算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要在每年第四季度,安排布置编制市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原则、方法、要求格式和报送期限。

第五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在预算年度终了时,要分别按规定组织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和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各部门的决算草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对市级各部门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时,发现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编制决算草案时,要清理核实全年的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不得把本年度的收支转为下一年度的收支或者把下一年度的收支列为本年度的收支。决算数字采用经核实的会计数字,不得采用估计数字,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组织市本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和报送市本级预算收入年度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各部门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对市本级预算执行中市与省、市与各县(区)之间按规定应当清算的事项,在决算时一并结算。

第六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各部门编制决算草案时,同时对本年度的预算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提出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八章 预算评价

第六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关于绩效评价和投资评审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市级各部门对市本级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十四条 预算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预算执行情况和执行效率;

(三)预算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果,以及预算绩效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市本级预算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市财政局起草市本级预算评价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级各部门部署;

(二)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市级各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本级预算评价工作方案,对本部门进行预算评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在对市级各部门自评报告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市本级预算进行总体评价,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总体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四)市审计部门对市财政局和市级各部门的预算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财政局报送的总体评价报告和市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报告,总结市本级预算的年度管理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对市级各部门的预算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下一年度该部门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预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监督审查。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预算调整和预算变更事项按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批或备案。

第六十七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市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市本级国库和市本级财政专户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安全、规范、有效”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六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市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市级各部门要接受市财政局、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应当执行市财政局的检查意见和市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

第七十条 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各县(区)的预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市本级出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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