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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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普政发〔201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一)将普洱市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普洱市气象部门不再承担该类建筑的防雷监管职责。 (二)普洱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普洱市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监管职责。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今后气象部门不再开展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工作。 (四)普洱市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切实做好工作衔接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渡时期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不留防雷安全隐患。 (二)各有关单位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开始履行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目前已在气象部门办结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项目,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可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三、切实加强保障和组织管理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的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二)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应将防雷减灾监管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将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2项技术服务列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要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积极推进雷电易发区内的村庄、风景名胜区、人员密集区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地点的雷电防御设施建设。 (三)市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等研究,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雷电区划和防范等级划分等工作。 (四)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应按照规定程序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2.中国气象局等11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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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附件1.PDF.pdf】 附件【13附件2.PDF.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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