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 工作措施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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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工作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工作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50号)精神,按照“分级实施、灵活多样、自愿协商、鼓励下沉、充分保障”的原则,吸引一批高层次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到普洱市服务,缓解全市医疗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紧缺和基层人才不足等问题,结合普洱市实际,提出具体措施。 一、畅通“银龄医师”引进渠道 (一)明确“银龄医师”引进条件。支持全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一批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有意愿有条件服务普洱的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市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留用的“银龄医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留用的“银龄医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引进留用的“银龄医师”,一般应具有相应执业资质。原单位返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市内退休后在与原单位同级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不纳入“银龄医师”行动计划。 (二)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权。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政策范围内自主制定、调整引进计划,自主设置引进人才的资格条件、合作方式、报酬支付和人员考核等内容。对儿科、妇产科、精神科、全科、口腔、麻醉、康复、急诊、影像、病理等急需紧缺专业、高层次或其他特需“银龄医师”,实行“一事一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程序与“银龄医师”签订合同或协议。 (三)精准宣介引进人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履行主管责任,建立“银龄医师”人才库,鼓励符合条件的退休医疗卫生人才参与“银龄医师”行动计划;搭建招引平台,不定期举办宣介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精准推荐“银龄医师”人才到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加强沟通协作,实现与国家、各省招引平台信息互通共享,吸引更多市外“银龄医师”来普服务。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提出“银龄医师”岗位需求,积极争取“沪滇协作”、“省管县用”结对帮扶单位支持“协作引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才宣介平台作用,协调争取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吸引更多有意愿、有条件的“银龄医师”来普服务。 二、加大“银龄医师”服务保障 (四)完善薪酬待遇政策。“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继续享受原退休薪酬和福利待遇。“银龄医师”在市内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兼职、合作,可通过项目薪酬、协议薪酬、专家服务费等方式获取报酬,按规定及合同获取奖金、成果转化收益等。鼓励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灵活的“银龄医师”薪酬制度,探索实行“银龄医师”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用于“银龄医师”引进、奖励、科研及报酬支付的相关经费不计入用人单位绩效总量。 (五)强化生活保障政策。“银龄医师”在服务期间,用人单位就近安排住所,并配备能满足日常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单位)人才公寓。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为“银龄医师”安排相应假期,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探亲报销往返交通费,并做好工作期间必要的交通保障。 (六)落实人才生活补助。入选一项国家级或省级人才项目(人才奖项)的高层次“银龄医师”,可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用人单位可按国家级人才不高于10万元/人·年、省级人才不高于6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银龄医师”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职称等次给予补助。 (七)提供卫生健康服务。用人单位每年组织服务期在6个月以上的“银龄医师”免费健康体检1次、省内疗休养1次,并为符合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条件的“银龄医师”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高层次“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可享受省内6家、市内3家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医院绿色通道服务。 (八)统筹资源服务保障。为符合条件的“银龄医师”发放“茶城惠才卡”,享受高层次人才交通便捷、文体旅游等礼遇。鼓励各地优化人才引进环境,依托气候、旅游等资源优势,创新“旅游+”、“候鸟+”、“康养+”、“退休返乡”等引才模式,吸引省内外退休医疗卫生人才边执业、边康养。 (九)保障直系亲属就学。从普洱市外引进的“银龄医师”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在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园入学时参照高层次人才教育优待政策办理;高中及以上阶段,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十)鼓励多点执业。允许“银龄医师”在市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合理约定执业形式、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等。允许“银龄医师”第一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引进的“银龄医师”专业,申请开设相应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科室、配备相应团队。 (十一)支持开展科研合作。“银龄医师”在服务期内,可申报参与省市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组建科研团队,申请省级、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可带项目带技术,以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入股等方式,与市内外各相关机构开展合作。“银龄医师”在服务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足额兑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落实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应享有的激励政策,涉及知识产权的,由“银龄医师”与用人单位、合作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十二)支持引入新技术新项目。“银龄医师”开展全市范围内现行项目不能涵盖的新技术,需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卫生健康和医保等部门要加快受理用人单位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用人单位配备必要的药品耗材、医疗器械和设备,有效保障“银龄医师”开展诊疗服务。 (十三)提升职业荣誉感。对市、县(区)两级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银龄医师”,分别由市、县(区)两级政府颁发特聘证书,作为本级特聘医疗卫生专家。省市各级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可将“银龄医师”纳入评选范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用人单位在医师节或重要传统节日要走访慰问“银龄医师”。 (十四)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对每年累计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符合省级条件的“银龄医师”,省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万元/人·年,市级财政根据当年财力状况,适当给予统筹考虑,择优给予用人单位工作补助,统筹用于保障“银龄医师”报酬、交通、住宿、健康体检等相关费用。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按医疗服务收入一定比例安排人才发展保障经费。 三、发挥“银龄医师”资源优势作用 (十五)发挥专家工作站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银龄医师”在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按照《普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实施办法》,由市级财政给予工作经费支持。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鼓励“银龄医师”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用人单位服务,建立县(区)、乡(镇)“银龄医师”候鸟人才工作站,由同级财政或牵头医院对候鸟人才工作站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十六)发挥专业优势作用。各县(区)、各用人单位要根据“银龄医师”专业特长,支持高层次“银龄医师”定期开展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科研、高层次人才培育等引领带动工作;支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银龄医师”开展专家门诊、疑难病诊治、业务指导、查房带教、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七)发挥交流平台作用。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主动依托“银龄医师”与其原所在单位建立互访、交流、合作机制,积极争取与市内外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搭建合作平台、促成长效合作。 四、强化统筹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市卫生健康委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银龄医师”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价。市委组织部、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医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各县(区)要不断强化政策、资金保障力度,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银龄医师”行动计划的支持。 (十九)强化考核管理。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银龄医师”考核办法,并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对“银龄医师”开展年度考核,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健全完善制度,优化“银龄医师”引进模式。市卫生健康委根据考核情况,配合市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 (二十)广泛宣传引导。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载体,广泛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落地见效。 如《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银龄医师”行动计划(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50号)废止,本文件自动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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