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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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普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要求,认真做好普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进一步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理念,严守草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全市草原基况监测评价数据,依法依规开展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到2024年12月,形成市、县(区)两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确保全市基本草原准确划定,基本草原质量有提高、布局有优化、用途不改变,为实现云南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筑牢普洱生态根基。 二、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36.05万亩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可不受面积限制,做到应划尽划,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和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依法依规适度调出基本草原。同时预留不低于基本草原划定面积10%的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原则上储备区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50亩。 三、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用户注册与数据申请(2024年4月)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部署,每县(区)申报2至4名熟悉草原或掌握调查监测技术人员账号,提交《普洱市基本草原划定注册用户信息申请表及使用承诺书》和《涉密数据使用保密协议》。(市林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省级试点(2024年5-7月) 根据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部署,思茅区纳入省级基本草原划定试点。由思茅区编制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组织实施体系,做好业务培训、调查举证、现地划定、质量控制、成果编制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市林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思茅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技术培训(2024年7月) 通过对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根据《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技术方案》技术路线、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启动及技术培训,市直有关部门确定1名与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有关的业务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便于收集有关资料,畅通协调联络工作;统筹开展动员部署、政策宣贯、图斑区划,启动全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各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图斑核实取证(2024年8月)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通过现地核实、取证,进行基本草原预判图斑非草地地块的区划,全面摸清预判图斑现地非草地基本情况,形成全市基本草原预判图斑核实取证数据。(各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组织划定(2024年9-10月) 除省级试点思茅区外的9个县,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永久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对存在不宜划为基本草原的,查明情况,做好举证;对需新增纳入基本草原范围且不在预判图斑范围的,做好调查论证;对需预留一定比例划为基本草原储备区的,科学衔接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提出具体意见。市级层面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技术力量,以县为单位开展实地技术指导,提出划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市林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六)质量检查(2024年11月) 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抽验的程序开展内、外业质量检查,完成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抽验后形成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在完成县级自查后可按程序进行划定结果的社会公示,确保在进入成果审查阶段前完成划定结果的社会公示。(市林草局负责) 1.县级自查(2024年11月10日前)。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完成后,各县林草局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内、外业全面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县级基本草原划定自检自查报告报市林草局按程序申请复查。 2.市级复查(2024年11月20日前)。市林草局在收到县级复查申请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分县开展市级复查。市级复查以县为单元进行,检查抽取不低于20%的预判草班,并覆盖每个调查工组或调查人员。采用内、外业结合的方式对抽查草班内的全部小班进行检查。检查完成后对错误的小班进行登记。各县全部复查合格后,形成基本草原划定市级复查报告,报省林草局申请省级抽验。 3.省级抽验(2024年11月30日前)。由省林草局组织相关行业技术人员开展,抽取全市所有县(区)不低于20%的预判草班。采用内、外业结合的方式对抽查草班内的全部小班进行检查,检查完成后对错误的小班进行登记。 (七)成果审查(2024年12月) 将通过质量检查并完成社会公示后的基本草原划定初步成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县(区)林草局逐级上报省林草局组织开展初步成果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市林草局根据反馈的审查意见,组织各县(区)林草局完善划定成果,直至通过审查。(市林草局负责) (八)成果验收(2025年1-3月) 由各县(区)林草局会同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成果验收,成果验收通过的,验收组给出验收意见,不通过的给出整改意见,按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通过验收,形成县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上报市林草局;由市林草局按程序组织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市级验收,不通过的给出整改意见,由市林草局组织按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直至通过验收,形成市级基本草原划定成果上报省林草局申请省级验收。市级根据省级验收反馈的整改意见完成整改直至通过省级验收后,以县(区)为单位制作相关统计表和图件,编制县级基本草原划定报告,形成划定成果。划定成果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保护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对基本草原划定成果进行统一登记建档、核定面积范围、绘制底图、设立保护标志,实现基本草原落地上图等精准管理。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基本草原的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健全草原监测体系,开展草原生态状况和生态安全风险研判评估,全面掌握草原生态系统演化情况。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草原保护宣传,探索林草融合、产业发展,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群众参与草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市林草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由市林草局牵头建立市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和通报排名等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联席会议由工作专班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市直有关部门按要求安排人员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主动研究涉及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有关问题,合力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市林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数据支撑。按照统一管理、实时共享的原则,通过省级草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有效关联。林草部门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同时要遵守安全保密的工作要求,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基本草原划定成果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过程管控。市林草局要积极联系省级指导专家,以县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必要时抽检数量不低于划定为基本草原小班数的20%进行指导性检查;指导过程中,若出现不能现场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级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专班报告。技术指导或指导性检查后,要提出划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各县要根据整改建议及时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情况说明提交市林草局。要把划定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行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抽验的审查流程,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划定成果与实地现状一致。市林草局要会同各方力量,调整充实技术团队,加强技术培训与指导,确保划定数据真实可靠。(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等资金,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划为基本草原的草地,在涉草项目安排中优先予以支持。(市林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草原资源保护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林草局、市政府新闻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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