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普洱市立功受奖军人家庭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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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立功受奖军人家庭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立功受奖军人家庭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规范立功受奖军人家庭奖励工作,激发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的政治热情,提高军人的荣誉感、使命感,营造尊重关爱功臣模范的浓厚社会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功受奖是指现役军人荣获由军队授予个人的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普洱籍军官、军士、义务兵家庭;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普洱籍警官、警士、义务兵家庭。
第四条 市级对立功受奖的普洱籍现役军人家庭施行如下奖励标准:
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奖励100000元;
对荣获一等功的,奖励50000元;
对荣获二等功的,奖励20000元;
对荣获三等功的,奖励5000元。
对立功受奖的军人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内多次立功受奖的,按照荣获最高荣誉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将立功受奖军人家庭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立功受奖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喜报和奖励通知书的复印件、立功受奖军人姓名、身份证号、奖励项目、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和军人家属(父母、配偶或实际抚养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号等建档材料邮寄至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规实施奖励,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
第七条 对立功受奖的普洱籍现役军人,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会同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共同将立功受奖喜报、奖励金送至军人家庭。
第八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市级奖励,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的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普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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