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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2025-01-24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01/20250124-00001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1-24
 主题词:  林业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政发〔202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本轮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11日—2025615日,其中31日—5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根据规定调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按照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市10县(区)均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全市所有林区、草原和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均属于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严格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推行林长制,实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党委领导、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域覆盖、源头治理的长效责任体系,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对失职渎职人员要严厉追责问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责任追究倒逼工作落实。

加强野外火源管控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属农事用火的,由乡(镇)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四)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加大林缘城镇、道路、村庄、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库房、矿山、电站、工厂、施工工地、景区步道、坟山墓地、铁路、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力度,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强化应急值守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市、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统一归口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经查证属实,市林草局按《普洱市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方案(试行)》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51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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