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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1-08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1001/20241108-00001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4-11-08
 主题词: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政发〔2024〕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普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41030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实施方案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落实普洱市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结合实际,系统更新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推动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目标,加强统筹衔接,强化空间管制,采取分类保护、分区管控措施,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普洱新篇章。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纳入国控、省控的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稳中向好,无劣Ⅴ类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率保持稳定。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稳中向好,中心城市优良率和控制因子达到省级下达目标。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巩固提升。到2035年,筑牢云南省西南部边境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功能显著提升,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纳入国控、省控的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全面提升,无劣Ⅴ类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率保持稳定。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并实现好中更好,优中更优。土壤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更新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持稳定。动态更新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与环境治理格局匹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要求保持一定的延续性。

(二)依法依规,持续优化。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为依据。因重大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的,科学论证后更新。建立动态更新、定期调整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完善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三)立足实际,突出分类准入。根据国家最新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分区分类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关成果,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强化刚性约束,结合实际突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可操作性。

三、更新结果

(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动态更新结果

本次动态更新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由原96个调整为92,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

1.优先保护单元共30个,面积19792.1平方公里,更新后单元数增加1个、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比例由原45.5%下降为44.71%,包含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地和一般生态空间。一般生态空间主要由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湿地、地质公园、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等组成。

2.重点管控单元。共52个,面积2409.74平方公里,更新后单元数减少5个、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比例由原来8.79%下降为5.44%,主要为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等区域主要分布在产业园区、产业集中区、城市建成区、乡镇、矿区等。

3.一般管控单元。10个,面积22064.09平方公里,更新后单元数维持不变、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比例原来45.71%增加为49.85%,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区域。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动态更新结果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保持一定的延续性,在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次更新后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核心,优化更新普洱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差异化管理。针对重点管控单元存在的突出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根据各管控单元特征,对每个管控单元分别提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形成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成果运用各县(区)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的主体责任,有序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评估和监督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职,积极配合实施。

(二)支撑宏观管控。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统筹协调,切实加强技术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刚性约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确保本地区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宣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推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经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普洱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图

2.普洱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3.普洱市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

4.普洱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1



附件2


  普洱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序号

县(市)

单元总数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1

思茅区

11

3

7

1

2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8

3

4

1

3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10

3

6

1

4

景东彝族自治县

9

3

5

1

5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10

3

6

1

6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8

3

4

1

7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10

3

6

1

8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8

3

4

1

9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10

3

6

1

10

西盟佤族自治县

8

3

4

1

合计

92

30

52

10

附件3

 普洱市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

州市

管控领域

更新管控要求

普洱市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产能和技术落后产能。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推动退出重点高耗能行业“限制类”产能。

2.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3.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5.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橡胶制品生产、生物发酵、规模化畜禽养殖、屠宰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科学选址,与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保持符合规定的防护距离。

6.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

2.对新建、改扩建制糖、林浆纸、橡胶制造等重点污染、耗能、耗水行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行业管理要求。

3.新建、改建、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遵循“等量替代”原则。

4.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5.落实云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要求,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环境风险防控

1.开展澜沧江—湄公河等跨国界河流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预警。

2.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有色金属采选冶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控。

3.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4.以澜沧江及其主要支流为重点,建立流域统筹、区域落实、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干支流水质目标管理与跨界断面监测预警,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提升断面水质。加强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河流、重要跨界河流以及其他敏感水体风险防控,编制“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处置方案,建立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

5.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企业。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1.对国家明确要求进行产能总量控制的钢铁(炼钢、炼铁)、建材(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石化化工(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焦炭、黄磷)等行业,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建设能耗低、排放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先进的项目,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2.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新建、生产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管理措施,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

3.水电项目要统筹考虑河流的生态和景观用水,制定合理的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按照要求下泄生态流量,并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保障生态下泄流量,促进水能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附件4

普洱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思茅区生态环境管控准入要求

区县

管控单元

更新管控要求

思茅区

思茅区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思茅区

思茅区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依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管理。

思茅区

思茅区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思茅区

思茅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禁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或属于淘汰工艺的产业入驻园区。

(2)木乃河片区主要发展以茶叶、咖啡为主的绿色食品加工产业,木乃河片区开发建设时不得占用木乃河水源保护区。

(3)南邦河片区主要发展生物医药产业。

(4)莲花片区主要发展新型建材产业及配套加工产业。

(5)木乃河片区和莲花片区紧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应合理设置隔离带,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

(6)实施工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工程,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工业企业应对本企业废水进行预处理后,达到纳污管网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收集接入规划污水处理厂处理。

(2)片区污水处理厂出水需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和当地水功能区划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后进行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

(3)木乃河片区入驻企业产生的废水进入片区规划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外排。

(4)莲花片区入驻企业生产废水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利用,或接入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5)南邦河片区入驻企业生产废水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利用,或接入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6)将木乃河片区范围内村庄分布密集区域内的村庄居民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削减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环境风险防控

(1)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新进驻园区建设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卫生防护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避免对周围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2)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区域地下水。

(3)规划区入驻企业需按照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项目建成后的环境风险,采取建设事故池、雨污截断设施等风险防范措施,并按照要求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资源开发效率

(1)加快园区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经处理后的污水优先考虑中水再生利用。

(2)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和中水回用率。

(3)园区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在焦化、煤化工、工业锅炉、窑炉等重点用煤领域,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分质利用,促进低效产能淘汰退出,主动压减过剩产能,坚持全过程控制理念。

思茅区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快思茅河及支流河道、中心城区“五湖两库”综合整治。

(2)思茅河主河道及8条支流开展控源截污,河道清淤,生态补水及河道自净能力恢复等工程,切实改善思茅河水质。

(3)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4)重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普洱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消减尾水污染负荷;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对现有老旧管网进行改造,建设分流制排水系统,定期对排水管网系统进行清淤维护。

(5)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6)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围栏、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出现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施工工地实行分区域、阶段性暂停施工。

(7)严格要求餐饮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取缔不合法的餐饮油烟排放企业或个人,烧烤摊等按照需要集中进行管理。

(8)加强对区域内涉及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涉及VOCs排放企业应使用水性/低挥发性涂料,对VOCs进行收集和净化处理后排放。木质家具制造业应大力推广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钢结构等个体经营户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

(9)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环境风险防控

(1)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出现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结合污染程度,开展错峰生产和限产限排等。

(2)强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同一区域内要统一应急预警标准。

(3)禁止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4)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文件要求,因地制宜提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资源开发效率

(1)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2)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落实供水通道保护要求,供水通道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3)以思茅河为重点,采取闸坝联合调度、互联互通、跨流域调水等形式,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思茅区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不得在居民集中区建设恶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污染物排放管控

(1)距离城市处理设施较近的乡镇村庄,采取城乡一体化模式,生活垃圾统一收运至城市集中处理;距离较远的,采取镇村一体化模式,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合理布局小型化、分散化处理设施,收集处理乡(镇)周边村庄生活垃圾。

(2)持续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卫生户厕所覆盖率达70%以上。

(3)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体系,避免化粪池尾水直排。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

(4)到2025年,思茅区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85%以上。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优化取水口取用水量,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2)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现代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3)完善城乡电网建设、大力推广农村电气化,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液化气、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大幅减少农村生活用燃料使用。

思茅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企业生产、采购、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膜。

(2)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3)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禁使用污水进行农田灌溉,对农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禁秸秆露天焚烧,推进综合利用。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3)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4)大力推行生态养殖模式,鼓励对畜禽粪便实行综合利用,做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5)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

(6)鼓励和引导增施有机肥、生物肥、专用肥,降低化肥施用总量,禁止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7)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区域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环境风险防控

(1)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3)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4)水资源问题突出的地区,适当调整种植结构,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

资源开发效率

(1)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2)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产业。

(3)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及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增加有机肥施用量,减少化肥用量,提高肥料利用率。

思茅区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

(2)严格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区域新建非煤矿山。

(3)依法关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4)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标准,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开采规模,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

(5)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矿山开采最低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切实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6)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7)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决退出、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禁止开采范围,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禁止露天开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严禁矿山企业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建设绿色矿山,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4)水体功能区划为Ⅱ类及以上的河流、湖泊,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不新增总量指标。

环境风险防控

(1)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2)涉重矿山企业应按照云南省涉重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升矿山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涉重矿山企业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

(4)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快清洁能源矿产开发,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

(2)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原煤、柴油等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能源消费量,提高电力、天然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占比。

(3)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实行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4)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思茅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2)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橡胶制品生产、生物发酵、规模化畜禽养殖、屠宰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科学选址,与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保持符合规定的防护距离。

思茅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2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管控准入要求

区县

管控单元

更新管控要求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思茅产业园区(宁洱片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禁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或属于淘汰工艺的产业入驻园区。

(2)宁洱片区主要发展新材料、新能源产业。

(3)宁洱片区不宜引入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企业,现有企业需达标排放,针对现有不符合规划的企业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并逐步搬迁。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工业企业应对本企业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纳污管网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收集接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县城污水处理厂或宁洱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宁洱片区污水分别接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宁洱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宁洱片区规划污水处理厂出水需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和当地水功能区划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后进行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

(3)宁洱片区林板家居产业和先进制造产业的生产废水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利用或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

(4)宁洱片区生活污水以及绿色产品产业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要求后进入片区规划的污水处理厂处理。

(5)宁洱片区范围内村庄分布密集区域内的村庄居民生活污水纳入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削减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环境风险防控

(1)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新进驻园区建设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卫生防护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避免对周围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2)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区域地下水。

(3)规划区入驻企业需按照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充分考虑项目建成后的环境风险,采取建设事故池、雨污截断设施等风险防范措施,并按照要求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快园区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经处理后的污水优先考虑中水再生利用。

(2)园区推进循环发展,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和中水回用率。

(3)园区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2)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直排入河。

(3)流域内逐步开展“五河两库”及周边小流域综合治理。

(4)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5)加强城区内餐饮油烟、汽车尾气、建筑施工及道路交通扬尘治理。县城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6)加强对区域内涉及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涉及VOCs排放企业应使用水性/低挥发性涂料,对VOCs进行收集和净化处理后排放。木质家具制造业应大力推广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钢结构等个体经营户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

(7)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环境风险防控

(1)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文件要求,因地制宜提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禁止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2)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落实供水通道保护要求,供水通道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不得在居民集中区建设恶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污染物排放管控

(1)距离城市处理设施较近的乡镇村庄,采取城乡一体化模式,生活垃圾统一收运至城市集中处理;距离较远的,采取镇村一体化模式,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合理布局小型化、分散化处理设施,收集处理乡(镇)周边村庄生活垃圾。

(3)持续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卫生户厕所覆盖率达70%以上。

(4)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系统,避免化粪池尾水直排。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

(5)到2025年,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61%以上。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优化取水口取用水量,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2)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现代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3)完善城乡电网建设、大力推广农村电气化,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液化气、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大幅减少农村生活用燃料使用。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

(2)严格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区域新建非煤矿山。

(3)依法关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4)严控矿山准入,严格落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要求,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对于已有矿山存在规模小、数量多、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压力大等突出问题,通过产业调整、转型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构建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开发新格局,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5)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铁等,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严禁矿山企业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加快老矿山升级改造,建设绿色矿山,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4)煤矿外排废水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

(5)水体功能区划为Ⅱ类及以上的河流、湖泊,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不新增总量指标。

环境风险防控

(1)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2)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

(3)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对原有大中型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2)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矿山,要限期改造、提升,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依法限令停止开采活动。

(3)鼓励矿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引进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加速企业升级,不断提高采矿回采率,降低贫化率,实现采选配套。

(4)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原煤、柴油等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能源消费量,提高电力、天然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占比。


3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管控准入要求

区县

管控单元

更新管控要求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与集中区产业类型不相符的项目进驻。

(2)双龙片区以绿色食品、农特产品加工及生物科技为主,融合休闲旅游、集镇功能为一体的绿色生物科技产业园、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构建绿色产业科创孵化基地。

(3)者铁片区以发展预制菜生产加工、冷链物流、研发中心、科研孵化科创总部基地、展销交易等,形成以预制菜、冷链仓储物流为主导的产业集中区。

(4)火车站组团以发展站前商贸中心、咖啡观光产业、花卉种植与加工、板材制造、物流集散,通过区域货运总量提升及货运站点建设,构建区域“公铁联运”物流枢纽。

(5)碧溪组团以碧溪古镇建筑风貌和特有民风文化为依托,推动紫米庄园、农特产品交易、商旅文创综合体,打造集吃住行游娱购为一体的休闲旅游新模式。

(6)赖蚌组团以发展食品包装加工业为主,发挥高速公路、国道213、227线节点作用,服务产业集中区食品加工业相关配套及服务建设,实现食品加工与包装工业快速发展。

污染物排放管控

(1)集中区建设五座污水处理厂(站),分别为者铁污水处理厂、双龙污水处理厂、碧溪污水处理站、火车站片区污水处理站、赖蚌污水处理厂,到2030年处理能力预计达35000m3/d。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100%、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

(3)集中区内主要大气污染物、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措施,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注重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从源头减少新水使用量,同时提高企业的工业用水重复使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城区内餐饮油烟、汽车尾气、建筑施工及道路交通扬尘治理。县城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2)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管控。加强以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店、油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采取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综合治理等治理措施。出现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城市建成区内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店实行阶段性停产、停业。

(3)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直排入河。

(4)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5)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6)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环境风险防控

(1)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文件要求,因地制宜提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禁止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2)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落实供水通道保护要求,供水通道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不得在居民集中区建设恶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污染物排放管控

(1)距离城市处理设施较近的乡镇村庄,采取城乡一体化模式,生活垃圾统一收运至城市集中处理;距离较远的,采取镇村一体化模式,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合理布局小型化、分散化处理设施,收集处理乡(镇)周边村庄生活垃圾。

(2)持续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卫生户厕所覆盖率达85%以上。

(3)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体系,避免化粪池尾水直排。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

(4)到2025年,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55%以上。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优化取水口取用水量,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2)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现代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3)完善城乡电网建设、大力推广农村电气化,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液化气、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大幅减少农村生活用燃料使用。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

(2)严格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区域新建非煤矿山。

(3)依法关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4)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标准,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开采规模,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

(5)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矿山开采最低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切实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6)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7)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决退出、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禁止开采范围,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禁止露天开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应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建设绿色矿山,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4)水体功能区划为Ⅱ类及以上的河流、湖泊,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不新增总量指标。

环境风险防控

(1)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2)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均衡系统。

(3)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对原有大中型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2)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原煤、柴油等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能源消费量,提高电力、天然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占比。

(3)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实行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4)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2)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橡胶制品生产、生物发酵、规模化畜禽养殖、屠宰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科学选址,与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保持符合规定的防护距离。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4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管控准入要求

区县

管控单元

更新管控要求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依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管理。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景谷产业园区北区重点发展商贸物流配套产业,中区块重点发展绿色食品、生物医药、建筑建材、林板家居一体化等产业,南区块重点发展林浆纸一体化、林板等产业。

(2)严格筛选入园企业,鼓励能耗低、工艺设备先进、污染物排放量较少的企业入园。禁止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列入《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和设备名录》的项目进入园区。

(3)在威远江设置排污口应进行排污口论证,并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园区企业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油渍、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洁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的车辆和容器。

(2)林浆纸、林板材和林化工等产业鼓励中水循环利用。

(3)林浆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白泥优先资源化利用,难以资源化利用部分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4)各片区污水排放须进行排污口论证,北、中片区污水不得直接排放,须进入市政或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南片区企业污水依托云景林纸污水处理厂及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

(5)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后方可直接排放至水体或进行中水回收利用。

环境风险防控

(1)不得单独布置日常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

(2)产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与人口密集区、河流岸线等敏感区间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缓解敏感区、居住区和工业布局距离较近的布局性环境风险。

(3)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区域地下水。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合理布局工业项目,鼓励园区入驻企业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引进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2)园区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城区内餐饮油烟、汽车尾气、建筑施工及道路交通扬尘治理。县城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2)加强对区域内涉及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涉及VOCs排放企业应使用水性/低挥发性涂料,对VOCs进行收集和净化处理后排放。木质家具制造业应大力推广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3)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直排入河。

(4)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5)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

(6)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环境风险防控

(1)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文件要求,因地制宜提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禁止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2)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落实供水通道保护要求,供水通道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不得在居民集中区建设恶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规范处置生活垃圾。距离城市处理设施较近的乡镇村庄,采取城乡一体化模式,生活垃圾统一收运至城市集中处理;距离较远的,采取镇村一体化模式,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合理布局小型化、分散化处理设施,收集处理乡(镇)周边村庄生活垃圾。

(2)持续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卫生户厕所覆盖率达70%以上。

(3)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体系,避免化粪池尾水直排。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

(4)到2025年,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55%以上。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优化取水口取用水量,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2)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现代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3)完善城乡电网建设、大力推广农村电气化,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液化气、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破坏性影响的矿山。

(2)严格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区域新建非煤矿山。

(3)依法关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4)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5)严控矿山准入,严格落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要求,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

(6)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等,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清污分流,严禁矿山企业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建设绿色矿山,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4)煤矿外排废水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

(5)水体功能区划为Ⅱ类及以上的河流、湖泊,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不新增总量指标。

环境风险防控

(1)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2)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

(3)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提高全区采、选冶技术水平,淘汰落后设备,引进和消化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加速企业升级,不断提高采矿回采率,降低贫化率,实现采选配套;改造现有冶炼企业技术和产能,提高处理能力和综合回收率,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

(2)加快清洁能源矿产开发,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

(3)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实行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2)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橡胶制品生产、生物发酵、规模化畜禽养殖、屠宰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科学选址,与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保持符合规定的防护距离。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5  景东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管控准入要求

区县

管控单元

更新管控要求

景东彝族自治县

景东彝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景东彝族自治县

景东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景东彝族自治县

景东彝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景东彝族自治县

景东彝族自治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优化产业结构,建立项目绿色准入机制,严格控制引入高能耗、高污染企业。

(2)依法依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行业技术升级、设备更新和绿色低碳改造,发展绿色低碳产业。

(3)文黑片区和文华片区主要发展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包括茶叶深加工、绿色有机蔬菜加工、核桃深加工、食用药菌加工、畜禽产品加工、蚕桑产业、农产品包装纸箱加工等。文井片区主要发展冷链物流产业、蔗糖产业等。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文井片区、文华片区企业产生的污水近期由企业自行处理达标后优先用于循环利用,剩余部分达标外排,远期片区污水统一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文黑片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进行预处理后,达到纳污管网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收集接入景东彝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后和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后进行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

(3)集中区内收集的生活垃圾按要求妥善处置。

环境风险防控

(1)加强集中区环境质量监控,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提升集中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2)禁止向集中区内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集中区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渍、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洁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的车辆和容器。

(4)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排放。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支持新建、扩建项目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从源头削减废弃物排放。

(2)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加强节能、节约用水管理。

(3)开发能源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发挥集中区风电、光电资源优势,开展电能替代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景东彝族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城市建成区内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需纳入污水管网。

(2)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3)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直排入河。

(4)加强城区内餐饮油烟、汽车尾气、建筑施工及道路交通扬尘治理。县城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

(5)严格要求餐饮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取缔不合法的餐饮油烟排放企业,排放的油烟须净化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排放限值后排放。

(6)加强对区域内涉及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涉及VOCs排放企业应使用水性/低挥发性涂料,对VOCs进行收集和净化处理后排放。木质家具制造业应大力推广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钢结构等个体经营户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

(7)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环境风险防控

(1)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文件要求,因地制宜提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禁止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2)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落实供水通道保护要求,供水通道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景东彝族自治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不得在居民集中区建设恶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污染物排放管控

(1)距离城市处理设施较近的乡镇村庄,采取城乡一体化模式,生活垃圾统一收运至城市集中处理;距离较远的,采取镇村一体化模式,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合理布局小型化、分散化处理设施,收集处理乡(镇)周边村庄生活垃圾。

(2)持续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卫生户厕所覆盖率达70%以上。

(3)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系统,避免化粪池尾水直排。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

(4)到2025年,景东彝族自治县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54%以上。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优化取水口取用水量,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2)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现代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3)完善城乡电网建设、大力推广农村电气化、太阳能热水器、液化气、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大幅减少农村生活用燃料使用。

景东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

(2)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3)严格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区域新建非煤矿山。

(4)依法关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5)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矿山开采最低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切实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6)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决退出、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禁止开采范围,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禁止露天开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严禁矿山企业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建设绿色矿山,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4)煤矿外排废水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

(5)水体功能区划为Ⅱ类及以上的河流、湖泊,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不新增总量指标。

环境风险防控

(1)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2)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

(3)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快清洁能源矿产开发,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

(2)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原煤、柴油等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能源消费量,提高电力、天然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占比。

(3)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实行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4)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景东彝族自治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2)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橡胶制品生产、生物发酵、规模化畜禽养殖、屠宰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科学选址,与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保持符合规定的防护距离。


6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管控准入要求

区县

管控单元

更新管控要求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勐大片区主要发展陶瓷新材料产业;北部片区结合运输、仓储、整理、配送、电商、研发形成完整的供应链;南部片区产业定位主要为综合性产业加工产业。

(2)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严禁引入与国家产业政策及产业集中区产业类型不相符的项目。

(3)禁止生产工艺落后、装备水平低下、“固废”产生和排放量大且无处置能力的企业入驻。

(4)禁止新建产能落后或产能严重过剩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企业产生的污水近期由企业自行处理达标后优先用于循环利用,剩余部分达标外排,远期片区污水统一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集中区内企业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油渍、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洁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的车辆和容器。

(3)一般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综合处置率达到85%。

(4)加强对区域内涉及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涉及VOCs排放企业应使用水性/低挥发性涂料,对VOCs进行收集和净化处理后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产业集中区环境管理机构,完善各种环境管理制度,适时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切实加强产业集中区环境管理,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性环境事故及危害。

(2)工业企业应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重污染企业周边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
(3)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4)严格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区域地下水。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入驻企业应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2)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对不履行节能环保“三同时”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对节能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同步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

(3)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推广预热余压回收利用、水处理等先进节能环保装备,促进源头减量。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城区内餐饮油烟、汽车尾气、建筑施工及道路交通扬尘治理。县城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3)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直排入河。

(4)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环境风险防控

(1)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文件要求,因地制宜提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禁止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2)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落实供水通道保护要求,供水通道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不得在居民集中区建设恶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污染物排放管控

(1)距离城市处理设施较近的乡镇村庄,采取城乡一体化模式,生活垃圾统一收运至城市集中处理;距离较远的,采取镇村一体化模式,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合理布局小型化、分散化处理设施,收集处理乡(镇)周边村庄生活垃圾。

(2)持续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卫生户厕所覆盖率达70%以上。

(3)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系统,避免化粪池尾水直排。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

(4)加强河道沿河截污主管建设及污水口截污改造,对已有截污管网及附属设施内的淤积物清掏,完善河流沿岸的截污管网体系,提高河流沿岸污水收集率。

(5)到2025年,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60%以上。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优化取水口取用水量,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2)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现代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3)完善城乡电网建设、大力推广农村电气化,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液化气、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破坏性影响的矿山。

(2)严格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区域新建非煤矿山。

(3)依法关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4)严控矿山准入,严格落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要求,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

(5)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6)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决退出、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禁止开采范围,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禁止露天开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严禁矿山企业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加快老旧矿山改造升级,建设绿色矿山,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4)煤矿外排废水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

(5)水体功能区划为Ⅱ类及以上的河流、湖泊,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不新增总量指标。

环境风险防控

(1)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2)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

(3)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对原有大中型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2)加快清洁能源矿产开发,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

(3)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实行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4)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7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管控准入要求

区县

管控单元

更新管控要求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勐康片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跨国商贸物流、特色产品交易市场、跨境电商、跨境金融、木材家具加工、生物制药、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

(2)勐烈片区主要发展现代物流、跨境电商、跨境金融、商贸会展等产业。

(3)龙富片区主要发展农特产品物流交易、边贸互市、轻工业、边境落地加工、旅游产品加工等产业。

(4)江城现代林产业园主要发展现代林产、生物医药、旅游康养等产业。

污染物排放管控

(1)集中区生活污水统一收集后排入片区规划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达到纳污管网标准要求后排入片区规划污水处理厂处理。

(2)勐康片区、龙富片区、江城现代林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和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后进行回收利用或就近排放。勐烈片区产生的废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要求后集中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集中区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受纳水体为片区内部的河流塘库等水体。

(4)不得向集中区内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集中区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集中区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理厂进行焚烧处理。

(6)一般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要求综合处置率达到100%。

环境风险防控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渍、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洁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的车辆和容器。

(2)建立健全产业集中区环境管理机构,完善各种环境管理制度,适时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切实加强产业集中区环境管理,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性环境事故及危害。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进入产业集中区的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的产生;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排放。

(2)禁止新上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对不履行节能环保“三同时”的,责令停止生产;对节能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同步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生产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改正。

(3)鼓励企业实施电能替代,促进能源高效利用和节能减排,结合行业、产品、工艺的用能需求,推广太阳能、水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应用。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城区内餐饮油烟、汽车尾气、建筑施工及道路交通扬尘治理,县城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3)加大对污水管网的管护力度,防止管道堵塞,做到污水应收尽收。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直排入河。

(4)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环境风险防控

(1)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文件要求,因地制宜提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禁止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2)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落实供水通道保护要求,供水通道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不得在居民集中区建设恶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清理整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工程,对垃圾进行处理处置。距离城市处理设施较近的乡镇村庄,采取城乡一体化模式,生活垃圾统一收运至城市集中处理;距离较远的,采取镇村一体化模式,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合理布局小型化、分散化处理设施,收集处理乡(镇)周边村庄生活垃圾。

(2)以乡镇镇区为单元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3)加强河道沿河截污主管建设及污水口截污改造,对已有截污管网及附属设施内的淤积物清掏,完善河流沿岸的截污管网体系,提高河流沿岸污水收集率。

(4)持续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卫生户厕所覆盖率达70%以上。

(5)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系统,避免化粪池尾水直排。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

(6)到2025年,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62%以上。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优化取水口取用水量,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2)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现代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3)完善城乡电网建设、大力推广农村电气化,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液化气、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大幅减少农村生活用燃料使用。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影响较大的矿山、选矿厂。

(2)严格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区域新建非煤矿山。

(3)依法关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4)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标准,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开采规模,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

(5)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矿山开采最低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切实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6)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7)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决退出、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禁止开采范围,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禁止露天开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严禁矿山企业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建设绿色矿山,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4)水体功能区划为Ⅱ类及以上的河流、湖泊,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不新增总量指标。

环境风险防控

(1)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2)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

(3)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快清洁能源矿产开发,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

(2)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实行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3)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4)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严格控制原煤、柴油等碳排放强度较高的能源消费量,提高电力、天然气(页岩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占比。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2)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橡胶制品生产、生物发酵、规模化畜禽养殖、屠宰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科学选址,与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保持符合规定的防护距离。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8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管控准入要求

区县

管控单元

更新管控要求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依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管理。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富本片区主要发展生物酵母制品、屠宰加工、饲料加工、有机肥、新型建材、冷链物流、生活垃圾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有关产业。

(2)唐胜片区主要发展绿色食品(包含茶叶咖啡加工、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香料食品加工等)、生物制药、洗涤等相关产业。

(3)勐滨片区主要发展新型建材、林板家居产业链及相关配套、矿产资源(煤矿)综合开发等产业。

(4)竹塘片区主要发展矿产综合开发利用产业。

(5)严格控制引入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禁止新上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对不履行节能环保“三同时”的责令停止生产;对节能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同步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生产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南朗河流域工业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2)富本片区、勐滨片区、唐胜片区采取雨污分流制,片区污水进入片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竹塘片区采取雨污分流制,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均由企业自行处理,循环利用,所有污水不外排。

(3)工业企业应对本企业废水进行预处理后,达到纳管标准要求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收集接入规划污水处理厂。片区污水处理厂出水需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和当地水功能区划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后进行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

(4)各单位不得向集中区内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集中区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油渍、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洁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的车辆和容器。

(5)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排放。

(6)集中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处理,要求综合处置率达到100%。

环境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集中区环境管理机构,完善各种环境管理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工业集中区环境质量监测。切实加强集中区环境管理,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风险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突发性环境事故及危害。

(2)工业企业应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重污染企业周边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

(3)严格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区域地下水。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集中区重点推动绿色发展,推行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促进提质增效,引导企业向“占地少、能耗小、污染低”的方向转型,构建低碳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新模式,实现产业集中区资源综合利用。

(2)进入产业集中区的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3)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强工业固体废物、余热资源、废气资源回收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城区内餐饮油烟、汽车尾气、建筑施工及道路交通扬尘治理。县城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2)加强南朗河、佛房河、南本河县城段治理,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直排入河。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3)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4)严格要求餐饮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排放限值后排放。

(5)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分拣,并根据不同类型分类进行处置,做到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建设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对分类收集的垃圾进行转运处置。

(6)建立完善的废物收集网络、安全运输、处置体系,加强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全程监控和管理,实行专业收集、专线清运和集中处置。

环境风险防控

(1)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文件要求,因地制宜提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禁止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2)大力调整城市能源结构,鼓励使用天然气、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扩大电能使用范围。

(3)实施燃煤提质增效工程,在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洁净煤,减少煤烟型污染。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不得在居民集中区建设恶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南朗河河道沿河截污主管建设及污水口截污改造,对已有截污管网及附属设施内的淤积物清掏,完善河流沿岸的截污管网体系,提高河流沿岸污水收集率。

(2)以乡镇镇区为单元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清理整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工程,对垃圾进行处理处置。距离城市处理设施50公里以内或运输时间不超过1.5小时的乡镇村庄,采取城乡一体化模式,生活垃圾统一收运至城市集中处理;距离较远的,采取镇村一体化模式,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合理布局小型化、分散化处理设施,收集处理乡(镇)周边村庄生活垃圾。

(3)持续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卫生户厕所覆盖率达70%以上。

(4)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系统,避免化粪池尾水直排。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

(5)到2025年,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61%以上。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取水许可和用水定额监管,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2)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现代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3)完善城乡电网建设、大力推广农村电气化,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液化气、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大幅减少农村生活用燃料使用。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

(2)严格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区域新建非煤矿山。

(3)依法关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4)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标准,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开采规模,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逐步优化非煤矿山布局,提升非煤矿山资源保障能力。

(5)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6)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等,严格控制采矿权投放。

(7)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严禁矿山企业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建设绿色矿山,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4)煤矿外排废水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标准。

(5)水体功能区划为Ⅱ类及以上的河流、湖泊,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不新增总量指标。

环境风险防控

(1)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2)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

(3)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矿山,限期改造提升,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依法限令停止开采活动。

(2)鼓励矿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引进和消化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加速企业升级,不断提高采矿回采率,降低贫化率,实现采选配套;改造现有冶炼企业技术和产能,提高处理能力和综合回收率,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

(3)大力发展绿色矿业,采矿企业综合利用共伴生矿,利用尾矿和废渣填充采空区、治理塌陷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依法将符合条件、可长期利用的稳定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

(3)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4)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5)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采用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重点设施设备防腐蚀防渗漏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

(3)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4)根据澜沧铅矿老生产区周边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实施土壤修复及风险管控工程,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环境风险防控

(1)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等风险管控措施。

(2)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应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2)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橡胶制品生产、生物发酵、规模化畜禽养殖、屠宰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科学选址,与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保持符合规定的防护距离。


9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管控准入要求

区县

管控单元

更新管控要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云南孟连边境经济合作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勐阿片区和芒信片区主要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小石林片区主要发展边境进出口加工产业;县城片区主要发展文旅产业。

(2)勐阿片区新增工业地块应布置在东部区域,现状贸易加工应向东部区域聚集转移,东部规划区域内存在多个村庄分布,除留够防护距离之外,应将生产厂房布局在远离村庄的一侧,靠近村庄的地块布置辅助设施和生活设施。

(3)小石林片区班卡一组原则上上风向主要布局仓储产业,下风向主要布局工业产业。

(4)小石林片区西侧临大黑山风景名胜区,涉及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应避免布局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布局高污染项目,其他涉废气排放的项目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同时控制工业废气排放情况,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5)村庄、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周边不得入驻高污染、高排放、有异味的污染型企业,并须在入园企业与村庄之间预留一定距离的防护距离。

(6)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地,加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7)芒信片区喀斯特地貌显著,严禁在溶洞区规划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

污染物排放管控

(1)规划片区内新入驻企业生产废水应自行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置,近期市政污水管网、集中污水处理厂未建成(覆盖)的,新入驻企业应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自行收集处置全部废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严禁将高浓度废水稀释排放。

(2)勐阿片区、县城片区规划区产生的废(污)水全部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远期规划中水回用,用于道路清扫、消防及绿化用水。

(3)加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确保排放浓度达标,排放总量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4)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燃煤小锅炉责令拆除,改用清洁能源。全面开展超标排放锅炉治理,对辖区内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后仍超标排放的,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确保规划区内所有锅炉达标排放。

(5)根据周边居民区分布和各区仓储和橡胶加工可能存在的异味,卫生防护距离需根据仓储类型和橡胶加工企业来确定具体防护距离,并落实绿化隔离带建设。

环境风险防控

(1)工业企业应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对于有涉水风险物质储存、使用的企业应严控涉水风险物质直接进入地表水体中,厂区内应设置应急池或事故池,截留风险物质;其余风险企业在厂界周边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

(2)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区域地下水。

(3)完善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企业、园区联动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管控机制,避免突发环境事件条件下废水进入地表水体。

(4)禁止生产工艺及设备落后、风险防范措施疏漏、抗风险性能差的项目入区。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开展节水利用行动,实施用水总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2)通过重点龙头企业引入,发展上下游产业,形成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集群。

(3)大力推广企业清洁能源的使用,对能耗物耗较高、污染较大的行业和企业推行清洁生产。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城区内餐饮油烟、汽车尾气、建筑施工及道路交通扬尘治理。县城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3)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直排入河。

(4)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4)加强对区域内涉及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涉及VOCs排放企业应使用水性/低挥发性涂料,对VOCs进行收集和净化处理后排放。木质家具制造业应大力推广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化工行业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钢结构等个体经营户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

(5)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工程,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1)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文件要求,因地制宜提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强化区域协同治理。建立中、轻度污染天气应对机制,针对污染天气,推进季节性调控与短期企业应对相结合,鼓励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错峰生产。

(3)禁止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2)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落实供水通道保护要求,供水通道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不得在居民集中区建设恶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清理整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工程,对垃圾进行处理处置。距离城市处理设施较近的乡镇村庄,采取城乡一体化模式,生活垃圾统一收运至城市集中处理;距离较远的,采取镇村一体化模式,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合理布局小型化、分散化处理设施,收集处理乡(镇)周边村庄生活垃圾。

(2)乡镇集中区建设雨污管网,乡镇镇区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热解设施。

(3)加强河道沿河截污主管建设及污水口截污改造,对已有截污管网及附属设施内的淤积物清掏,完善河流沿岸的截污管网体系,提高河流沿岸污水收集率。

(4)持续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卫生户厕所覆盖率达70%以上。

(5)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系统,避免化粪池尾水直排。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

(6)到2025年,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61%以上。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优化取水口取用水量,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2)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现代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3)完善城乡电网建设、大力推广农村电气化,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液化气、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大幅减少农村生活用燃料使用。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

(2)严格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区域新建非煤矿山。

(3)依法关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4)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5)严控矿山准入,严格落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要求,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

(6)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决退出、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禁止开采范围,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禁止露天开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严禁矿山企业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建设绿色矿山,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4)水体功能区划为Ⅱ类及以上的河流、湖泊,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不新增总量指标。

环境风险防控

(1)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2)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

(3)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快清洁能源矿产开发,推进燃煤替代,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构建安全高效清洁能源矿产供应体系。

(2)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实行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3)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表10  西盟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管控准入要求

区县

管控单元

更新管控要求

西盟佤族自治县

西盟佤族自治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西盟佤族自治县

西盟佤族自治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西盟佤族自治县

西盟佤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西盟佤族自治县

西盟佤族自治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区布局,在居住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按照要求设置环境防护距离及生态隔离带。

(2)大理石石材产业总体布局应合理规划与环境敏感点布局,避免对环境敏感点造成影响。

(3)区域周边的马散水库、城子水库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水库四周200m以内,全面截污、全面绿化、全面禁养、全面整治,保护水体不被污染。

污染物排放管控

(1)集中区应配备完善的雨污分流管网,工业废水尽量回用或必须达标排放。各企业的工业废水应处理达到国家相应污水排放标准要求后才能进入水体或污水收集管道。

(2)不得向区内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达标排放。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4)建筑施工熔化沥青使用固定熔化装置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采取治理措施,鼓励、支持使用高标号的无铅汽油,限制使用含铅汽油。

(5)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建立生活垃圾资源回收中心和转运中心,集中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6)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工作,加快新型建材推广步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环境风险防控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渍、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的车辆和容器。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排放。

(2)进入规划区的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推进集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加大燃气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的使用力度。

(2)从源头减少废物的产生,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促进企业能源消费、工业固体废弃物、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西盟佤族自治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城区内餐饮油烟、汽车尾气、建筑施工及道路交通扬尘治理。县城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3)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直排入河。

(4)对县城截污管网及附属设施定期清淤,对老城区合流制管网进行改造,提高城区污水收集率,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5)对西盟佤族自治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出水口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1)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文件要求,因地制宜提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禁止在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重要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以及因环境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

(2)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严格落实供水通道保护要求,供水通道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西盟佤族自治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或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不得在居民集中区建设恶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工程,清理整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对垃圾进行处理处置,消除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距离城市处理设施较近的乡镇村庄,采取城乡一体化模式,生活垃圾统一收运至城市集中处理;距离较远的,采取镇村一体化模式,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合理布局小型化、分散化处理设施,收集处理乡(镇)周边村庄生活垃圾。

(2)以乡镇镇区为单元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3)持续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农村卫生户厕所覆盖率达70%以上。

(4)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系统,避免化粪池尾水直排。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

(5)到2025年,西盟佤族自治县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66%以上。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优化取水口取用水量,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

(2)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现代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

(3)完善城乡电网建设、大力推广农村电气化,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液化气、沼气等农村清洁能源,大幅减少农村生活用燃料使用。

西盟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

(2)严格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以及位于重要城镇、城市面山区域新建非煤矿山。

(3)依法关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

(4)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对于已有矿山存在规模小、数量多、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压力大等突出问题,通过产业调整、转型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构建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开发新格局,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5)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坚决退出、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禁止开采范围,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禁止露天开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严禁矿山企业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废水直接排入河道,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加快老矿山改造升级,建设绿色矿山,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

(3)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4)水体功能区划为Ⅱ类及以上的河流、湖泊,禁止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不新增总量指标。

环境风险防控

(1)贯彻“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2)采矿工程避开地下溶洞、暗河发育地带,必要时采取封堵、灌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影响地下水。

(3)加强矿区附近地下水的跟踪监测,采矿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留设合理的保安矿柱,防止采矿造成泉点的水量减少或疏干。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加快清洁能源矿产开发,推进燃煤替代,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

(2)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实行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3)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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