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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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法制统一、营商环境优化及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及《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导则〉的通知》(普政办函〔2023〕76号)相关规定,针对与上级新政策不符、上位法依据缺失或被替代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思茅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思署发〔2002〕1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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