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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02-15   作者:市政府办 点击数:  
 索引号:  1001-/2022-0215004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2-15
 主题词:  卫生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政发〔202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6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22214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  

康复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有效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实际出发,解决好群急难愁盼问题,实施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构建与普洱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相适应的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预防能力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基本满足残疾人不同生命阶段康复需求,提升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组织实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夯实残疾预防工作    

1.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    

1)推进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为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者提供优质服务,规范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普及婚前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检查的宣传动员。强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婚育健康指导和咨询服务。(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以下任务分工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2)做好产前筛查、诊断。健全完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机制,提高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网络建设,资助开展地中海贫血、唐氏综合症、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机制。全面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加强筛查阳性病例的随访、确诊、治疗和干预,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继续开展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结构畸形和遗传代谢病救助项目,逐步完善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妇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着力防控疾病致残    

1)加强传染性疾病防控。加强传染病监测,强化传染病预警预测,建立突发急性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提高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质量。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现06岁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全覆盖。全市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妇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慢性病防治。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完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体系,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治规范、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等制度,对癌症、帕金森、糖尿病、脑卒中、冠心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慢性病实施致残防控,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干预,加强慢性病的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力争实现高血压、糖尿病管理全覆盖。根据地方病流行状况,实施防控措施,基本阻断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致残。提升县、乡、村三级健身指导网络服务能力,倡导健康科学生活,预防控制慢性病发生。(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医保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精神病防治。完善精神卫生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障碍康复模式,做好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有效衔接。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将心理救援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登记、服务管理、救治救助和托养照护工作,重点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实现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和治疗率达到国家控制标准。(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预防机制,减少意外伤害致残    

1)加强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应急管理、教育体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草、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建立灾害防御会商机制,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演练、培训;灾害发生后,有关机构应当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市应急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管,组织排查治理隐患,重点对公共交通车辆、旅游包车、班线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车辆和农机进行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和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事故救援能力,重点监管高风险行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实施残疾预防措施,重点保护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的职工。(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开展饮用水和大气污染的治理,加强城乡饮用水和自备水源安全监管,指导涉水病区实施改水工程。加强空气污染等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对食品、药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监管,重点检测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建立健全安全追溯体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开展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安全防范教育,对儿童、老年人的意外伤害致残进行社区和家庭综合干预,指导残疾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采取措施降低再次致残风险。(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在乡村建设、城市更新中统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同步开展无障碍改造。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提供语言、文字等无障碍信息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康复服务质量    

1.推进社区康复工作。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为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将残疾人健康管理和社区康复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内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为残疾人提供登记管理、健康康复指导、定期随访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通过设立康复场所、政府购买服务、与家庭医生签订个性化服务包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配备专兼职康复员,为残疾人家属提供康复知识和技能培训,引导其参与康复活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立完善市级、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或托养中心。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残疾人康复室,配备康复训练器械。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残联、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康复机构进行指导、协调、监管,规范康复机构的服务。  

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在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教育形式中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宜的教育康复。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放宽残疾人入院条件,可以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低偿集中托养服务。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继续实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残疾人康复工作职责,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  

1)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开展残疾人健康状况和康复评估调查。残疾人健康管理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效衔接。  

2)持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规范服务内容和标准。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  

3)按规定将参加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当地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4)按规定将参加医疗保险的成年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当地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5)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服务。  

6提高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开展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持证残疾人获得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推进政府采购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推动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强化辅助器具服务的供给侧和需求侧的有效衔接和交互作用,以需求为导向,应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手段,推广辅助器具应用。建立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制度。(市残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实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送训补贴制度。建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送训补贴制度,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到非原住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且需要家长陪护的06岁困难残疾儿童家庭给予一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期送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实际接受手术或康复训练时间每人每月不高于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市残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实行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康复补贴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持证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康复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市残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社会支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营造全社会助残和残疾人自强的文明社会氛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支持残疾人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参与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市人民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康复人才培养组织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人员进行培训,引进培养有关专业人才。探索构建康复人才引进、留用机制,通过对口帮扶、人才交流、优惠政策等,加快破解残疾人康复人才匮乏难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工作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各级残联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保障资金投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资助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县(区)应当扩大补贴范围或者提高补贴标准,逐步扩大康复医疗项目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提高救助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其个人支付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由财政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承担。各县(区)可根据本地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围,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加大政策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所需用地。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人口规模配建相适应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场所和康复训练设备或者器具。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享受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五)强化信息共享。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各类残疾人和残疾人康复机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便民服务。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时,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人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和残联应当分别建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信息共享机制。  

(六)积极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的普法力度,通过正面宣传、舆论监督和科学引导,增进全社会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氛围。  

  

  解读链接:    http://www.pes.gov.cn/info/124922/1065052.htm#new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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