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主城区居民阶梯水量和城镇非居民用水量定额标准应急临时调整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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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普洱市主城区居民阶梯水量和城镇非居民用水量定额标准应急临时调整方案》经2020年1月15日第四届普洱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附件:1.普洱市主城区居民阶梯水量和城镇非居民用水量定额标准应急临时调整方案
2.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应急临时供水量定额标准调整表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普洱市主城区居民阶梯水量和城镇非居民
用水量定额标准应急临时调整方案
2019年以来,普洱降水严重偏少,主城区城市供水水源水库蓄水严重不足。为缓解主城区供水压力,通过调整居民阶梯用水量和非居民用水量定额标准,增强用水户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意识,抑制超量消费,遏制奢侈浪费。普洱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20年1月6日启动了抗旱IV级应急响应,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普洱市主城区居民阶梯水量和城镇非居民用水量定额标准应急临时调整方案》。
一、临时调整居民阶梯水量和非居民用水量定额标准的目的
通过实行应急临时调整居民各阶梯供水量和非居民用水量定额标准,引导用水户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活用水方式,增强用水户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的意识,在保障广大用水户基本生活、生产用水需求的前提下,抑制超量消费,遏制奢侈浪费,确保中心城区饮水安全。
二、调整水量的具体项目和范围
(一)具体项目:应急临时调整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区域内居民阶梯水量和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量标准。
(二)调整范围:凡属普洱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区域范围内的原自来水用户(即原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和特种行业用户等)均为此次水量标准调整范围。
三、具体内容
(一)调整居民阶梯供水量标准:居民生活用水三级水量应急临时调整为:第一级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第二级10(不含)—15立方米(含),第三级15立方米(不含)以上。各级阶梯水价不变。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水户,按临时调整的居民阶梯用水量及价格执行。
(二)调整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量标准:非居民用户(含工商业及原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及特种行业用水量定额标准由住建部门按《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普洱主城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发改价费〔2019〕97号)文件精神,对各行业用水量进行核定,在应急临时调整定额水量标准期间,各行业定额用水量标准下调50%执行;主城区水务公司供水区域范围内各类学校(含学前教育)用水定额量标准,在市住建局核定定额水量标准的基础上下调30%。城镇非居民用水应急临时定额水量标准内水价不变,超过临时定额量标准的水价按普发改价费〔2019〕97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
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超定额(超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
2.超定额(超计划)用水10%—30%(含)的部分加价50%;
3.超定额(超计划)用水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
4.超定额(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1.00元。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四、完善保障机制
为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临时用水定额量调整而下降,对城市供水区域内的“农村五保户”、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困难家庭用水优惠政策仍按《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洱主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普发改价费〔2017〕281号)文件规定执行。干休所、敬老院、养老机构、孤儿院等社会福利单位水量不作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不纳入应急临时定额用水量标准调整范围。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至市人民政府解除抗旱IV级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解除当日恢复执行《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洱主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普发改价费〔2017〕281号)文件和《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普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普洱主城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发改价费〔2019〕97号)文件。
附件2
普洱市主城区城市应急临时供水量定额标准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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