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决定废止《思茅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两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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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作者:市政府办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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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001-02_Z/2018-0427002 |
公开目录: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
主题词: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普政发〔2018〕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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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组织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思茅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思茅地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
附件:废止《思茅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场地地震
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两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思茅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规定》等两个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 名称 |
发布 机关 |
文号 |
发布日期 |
说明 |
1 |
思茅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 |
思署发 〔2002〕128号 |
2002.11.28 |
2017年1月,中国地震局印发《地震安全性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做了新的规定,《思茅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中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等条款与管理办法不一致,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废止后在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前,涉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相关工作,依照《地震安全性管理办法(暂行)》执行;涉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相关工作,依照《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政府58号令)执行。 |
2 |
思茅地区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 |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 |
思署发 〔2003〕153号 |
2003.12.05 |
省政府于2004年6月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退耕还林地核发林权证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104号),我市相关林权证的核发工作执行省政府的文件即可。另外,对于省政府印发的通知中关于基本农田造林的,不得核发林权证的规定,财政部等八部门2015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已规定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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