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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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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搞好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现就我市进一步严格保护基本农田,严格执行《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决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正确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和台田台地建设的投入,改善农田灌溉条件,增加复种指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耕地保有量指标。
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三、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和基本农田保护结合起来,实施综合整理,补充耕地数量,提高耕地的质量和集约化利用程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的新增耕地应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附件: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
附件
普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保护基本农田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农业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占补平衡工作。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二)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农业、环保等部门有责任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部门领导年度政绩考核内容,实行年终评优一票否决。
(三)县、乡(镇)、村责任人每年应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人和保护责任、保护面积和地块。各责任人在任期内,要确保辖区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减少,基本农田土壤质量不得降低,此项指标作为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四)各乡(镇)政府要公布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各村、组的分布情况和面积、位置,明确村委会主任、组长是本村、本组基本农田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五)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家喻户晓。把保护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农户,让农户明确自己承包地中的哪些地块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方能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政策。 (六)对保护基本农田成绩突出的优秀者,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对随意占用、破坏基本农田造成污染的,由国土资源、农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进行处罚。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市建立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
(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界线及用途。凡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其用途主要用于粮、油、菜等农产品生产,以保证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的农产品需求。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若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因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时,涉及此类农用地转用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方能对其用途进行转用,同时必须做好耕地补充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
三、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
为了保证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必须建立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定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补划数量和质量不低于所占用耕地的基本农田,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没有条件开垦或所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县级政府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由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基本农田质量管理。
(二)由农业部门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向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
(三)把基本农田建设同地力培肥,中低产田地改造,土地整治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五、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
(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向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二)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三)禁止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投放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肥料,禁止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投放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排放工业废水,控制工业废气污染。
(四)对于破坏基本农田环境行为的,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为切实保护好已确定的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断提高,必须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村、组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义务监督岗,每村、组均有人负责,每季度或不定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本村、组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
(二)向广大村民公布举报电话,联系人姓名。对乱占滥用基本农田的人和事进行举报,以便有关机关及时制止随意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三)结合一年一度的土地变更调查,对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实施核查,掌握基本农田动态情况。
(四)各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当年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告同级人大,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确保基本农田在规划期内确定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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