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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交包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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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免交包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政发〔2008〕94号 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交包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交包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交包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8〕6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交包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交包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交和包交管理工作,规范车辆通行费免交和包交行为,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和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的免交和包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免交和包交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免交和包交手续。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办理免交和包交车辆通行费手续。 第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免费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规定,下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一)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六)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通行的车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免费车辆,实行逐年或逐次申办车辆免费,申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车辆免费手续: (一)由申办单位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领取《车辆通行费免费申请表》,凭《车辆通行费免费申请表》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申办车辆免费手续。 (二)经审查批准的免费车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统一核发《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证》或《收费公路临时免费通行证》。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免费车辆,凭悬挂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统一标志的制式军警车号牌免费通行收费公路。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免费车辆,凭整车合法装载的货物或货单,经查验认定后免费通行收费公路。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免费车辆,由省、州(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域分别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申办《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证》,凭证在有效期内免费通行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四)、(六)项规定的免费车辆,分别由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门、省农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向省交通主管部门申办《收费公路临时免费通行证》,凭证在有效期内免费通行收费公路。 第十条 《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证》、《收费公路临时免费通行证》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通行全省收费公路的《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证》、《收费公路临时免费通行证》,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印制、核发和核销;通行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证》、《收费公路临时免费通行证》,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印制、核发和核销。 遗失《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证》、《收费公路临时免费通行证》的,由申办单位负责登报作废,并持登报作废凭证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三章 包交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可以申办包交车辆通行费: (一)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办公厅使用专段号牌的车辆,省公安(非免费车辆)、检察、法院、司法、安全机关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及使用专段号牌的车辆,省急救中心设有专用标志和配置急救设备的120急救车; (二)各州(市)、县(市、区)公安(非免费车辆)、检察、法院、司法、安全机关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及使用专段号牌的车辆,同级急救中心设有专用标志和配置急救设备的120急救车,路政机构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车辆; (三)收费公路沿线村民的自用车辆,固定行驶收费公路的公交车、专线客车,标有" 中国邮政"的运邮专用车辆; (四)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批准的其他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包交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车辆和第(四)项中经批准的其他车辆,实行定额包交。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车辆,实行预付包交。 车辆通行费包交标准分别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包交车辆,实行逐年包交,申办单位或车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车辆包交手续: (一)由申办单位或车户按照行政区域分别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领取《车辆通行费包交申请表》,凭《车辆通行费包交申请表》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申办车辆包交手续。 (二)经审查批准的包交车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统一核发《车辆通行费包交证》或《车辆通行费包交预付卡》,凭证(卡)在有效期内通行辖区收费公路。 第十四条 《车辆通行费包交证》、《车辆通行费包交预付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通行全省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包交证》,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印制、核发和核销;通行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包交证》、《车辆通行费包交预付卡》,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印制、核发和核销。 遗失《车辆通行费包交证》、《车辆通行费包交预付卡》的,由申办单位负责登报作废,并持登报作废凭证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对车证不符及转借证(卡)的,一律没收证(卡);对借用证(卡)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已超过证(卡)有效期限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 在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如发生鲜活农产品与其他货物混装、所运载的鲜活农产品低于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或有效容积率50%以下和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车辆在收费公路上采取U型、J型调头,故意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按照出口站至该路段最远站点之间规定收费标准的2倍至3倍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假冒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2倍至5倍的车辆通行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车辆在收费公路上以互换IC卡、伪造车辆通行费免交和包交凭证等方式故意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一律没收假证(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3倍至5倍的车辆通行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交通执法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收费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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