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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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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 监督工作的通知 普政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162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结合以下贯彻意见,把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到位。 一、深刻认识《通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知》明确提出了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个指导性文件,对扎实有效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规范政府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力滥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推动各项工作沿着法治轨道进行。 二、 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精简、统一、效能” 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立”的要求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开展城管、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市政府确定墨江县、镇沅县为2008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县,其他县(区)于2009年全面开展。 三、广泛开展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宣传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在工作中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新经验,认真研究解决新问题,并不断加强宣传工作。政府法制机构、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的重任,并与新闻媒体等单位形成监督合力,广泛宣传报道规范行使行政权力中典型案例和值得推广的做法和经验,为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07]16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云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执法机构和委托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纲要》,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增强。但在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个别行政领导法治观念淡薄、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违法决策、违法行政、重权力轻义务、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二、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明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经济政策的审批制度》、《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审签制度》、《全省经济分析报告制度》等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制度精神,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129号令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的具体规定,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依法决策。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牵头在年内组织一次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的检(抽)查,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的,按照《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 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2007年年底前对全省乡、镇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对与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予以纠正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制度。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在年度清理的前提下,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开展工作。 (二)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总结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经验,继续推进城管、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多头、重复、交叉和扰民的执法问题。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法律职权的集中、综合,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调整,由省人事厅、省编办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要确定1至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2010年底前,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当逐步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 (三)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 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监督的重要环节,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内容。2007年12月底前,没有按照规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应当将其单位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2007年12月底前,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人事、监察部门,制定《云南省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办法》。 (四)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等重要制度精神,对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界定。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制度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于2008年底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和网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按照《纲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切入点,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管理、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医疗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活动。省政府法制办应于2008年底前,制定 《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充分发挥法制督察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由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和省人事厅牵头,针对一些执法任务重或者群众反映问题多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法制督察人员进行专项督察,实行明查暗访,发现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等推进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精神,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重大决策内容。要总结政务公开经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于2008年5月前,做好实施该条例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相应配套制度,推行阳光政务。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 (八)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已经完成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要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促使全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定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执法活动台账,扩大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九)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的监督 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将赔偿费用依法列入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不履行赔偿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相应统计制度,各县(市、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应每年开展一次,并形成书面报告于翌年2月底前报州、市政府法制机构。州、市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 三、切实做好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将此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省政府法制办于2008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中长期综合法律教育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人事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主体中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的综合法律知识教育培训。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 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特别是加强县(市、区)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注意培养、选拔法制工作人员,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业务经费和交通工具。保证政府法制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编办深入调研,提出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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