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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530800-001558-20081104-0025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08-11-04
 主题词: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节能减排配套文件的通知
2008-11-04   作者:陈 点击数: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

节能减排配套文件的通知

普政发〔200818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普洱市节能减排工作及任务分解方案》、《普洱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普洱市节能监察办法》已经 2008812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普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普洱市节能减排的5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节能和环保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加快构建节约型、环保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节能;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政策和市场环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节约能源与总量减排、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

1.节能减排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1.46吨标准煤下降到1.27吨标准煤,年平均下降2.6%;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39万吨减少到1.24万吨,削减10.79%,二氧化硫(S02)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24万吨减少到1.1万吨,削减11.29%;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初步建立起完善的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减排的机制和全社会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2.主要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铁:铁合金2.8万吨;水泥:46万吨。

   3.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2.9%,淘汰落后水泥熟料生产能力36万吨;不计算增量,完成削减化学需氧量0.2万吨,削减二氧化硫0.04万吨。

     二、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

   (四)强化工业节能减排。加快工业发展,加大对工业企业生产监管力度,提高粉煤灰、废矿石、炉渣、农产品加工废渣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着力抓好矿产资源采选冶、林产品加工、建材等重点载能行业的能耗综合利用水平管理工作和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削减排污总量。加强重点水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依法关闭威胁水源安全的污染企业,确保饮水安全。

   (五)加快推进建筑行业和市政公用事业节能。加强建筑行业和市政设施的节能管理,开发和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加快推进现有建筑和市政设施的节能改造,积极开展绿色建筑、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和市政设施的研究开发,严格实施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节能50%和逐步推行65%的节能标准。

   (六)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型公交车,加大淘汰到期报废客车工作力度,加强对报废出租车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家标准,禁止能耗高、污染大的车辆投入运营。

   (七)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等消费领域,积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严格控制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 26 ,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 20 ;加大烟尘控制力度,关闭、更新、改造超标燃煤锅炉,抓好餐饮业油烟治理,创建绿色酒店,促进商业节能

   (八)抓好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重点抓好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推广省柴节煤灶和太阳能,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九)推动政府机构节能。重点抓好各级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加快推进更换使用节能灯工作。在政府采购中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办公用品,推进县城、街道绿色照明和节能改造行动。

三、主要工作措施

(十)加大产业升级改造工作力度。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发展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在有色、建材、煤炭、电力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节能减排技术,优化产业技术结构,推进产业节能减排科技进步。

(十一)遏制高耗能及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和淘汰落后产能。实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高污染、高能耗、高消耗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谁投资、谁负责、谁承担风险,谁审批、谁清理、谁落实淘汰的原则,制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淘汰工作进度、淘汰装置、责任主体和淘汰标准,坚决淘汰铁合金、煤炭、建材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对到期未淘汰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十二)提升终端能效水平。加强电力需求管理,鼓励低峰用电,实行节电奖励。组织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调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节能工程,推进能效电厂能效煤矿建设,全面开展终端能效提升行动。大力推广节能变压器,改造城乡老化陈旧输变电线路、努力减少输变电线损。积极推广调频节电措施,“十一五”末主要企业实现变频节电。

    (十三)开展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在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在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效普查、能源审计、节能监测和能耗限额管理,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十四)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强化制糖、造纸、食品等行业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化冶金、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排放的控制。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推广清洁能源,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十五)加强污染排放监管。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严格环境执法,强化污染源监管和治理,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十六)积极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鼓励发展水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推进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和生物柴油原料基地建设,加大城乡太阳能开发利用力度。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和税务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新能源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十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体系。各县(区)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减排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统计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全市及各县(区)能耗水平、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情况,定期公布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引导企业节能降耗。对列入考核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和市节能主管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以市、县(区)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以上标准煤企业为重点的节能培训、技术咨询和推广,加强能源计量、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对企业的能源消耗过程进行检验、检查、评价和分析,帮助企业查找原因、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技术改造方案。

(十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等活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把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等活动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

(二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开展节能型家庭、节能型学校、节能型社区评选和节能灯具进家庭等活动,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

四、健全保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二十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和减排办公室,节能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减排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区)要健全节能减排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二)考核制度。建立完善能源统计和监测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

    (二十三)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给予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严格追究责任。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挂牌督办制度,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督办。各级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组织领导不力、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

    (二十四)鼓励措施。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各县(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经委、环保局制定。同时,对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较好的县(区)优先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境影响评价及信贷等,并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二十五)问责与处罚。实行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制。对未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河流控制断面不达标、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和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和企业,一律暂停审批新建新增污染物项目。

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由主要负责人向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晋升工资级别,并按干管权限向相关部门提出不得晋升行政职务以及提拔任用的建议;连续2年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评定为不称职,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具体办法由市监察局牵头制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对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奖励、扣减当年绩效年薪;连续2年未完成的,对主要负责人按照考核不称职追究责任,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研究制定。对未完成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市发改委、经委和财政、税务等部门取消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停。对未完成年度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依法实行上限处罚制度。

普洱市节能减排工作及任务分解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13号)要求,制定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并将目标任务分解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按照2005年价格计算)比2005年降低13%,由1.46吨标准煤下降到1.27吨标准煤,平均年节能率2.6%;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0.79%,由1.39万吨减少到1.24万吨,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1.29%,由1.24万吨减少到1.1万吨。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2%

2008年节能目标为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2.9%,不计算增量,2008年完成削减化学需氧量0.2万吨,削减二氧化硫0.04万吨。20082010年节能目标为全市万元GDP能耗年均下降3%,每年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

二、加快构建节能型和环保型产业体系

(一)加大产业升级改造。优化工业结构和布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推进企业重组,加快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和高附加值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推进产业节能减排科技进步。严把土地、信贷闸门,严格控制新建高污染项目。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县(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按照产业共生、产品互补、资源共享的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推进现有工业企业向园区聚集发展。对不符合工业布局要求的能耗高、污染重、效益差的工业企业,实行“环评”和“节能审查”一票否决。(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工商局、普洱银监分局参与)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鼓励企业关停落后生产能力。引导企业进行资产整合,按照高能效、低污染、高效益的原则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淘汰铁合金、煤炭、建材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对淘汰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国资办参与)

(三)积极推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水电产业,延长水电产业链,鼓励发展矿电产业;加快发展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 培育34户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重点生产企业。加大城乡太阳能开发利用,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工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矿办、普洱供电局参与)

三、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四)抓好工业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抓好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督导检查,落实目标责任,加强计量和统计工作,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用能设备节能监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完善能源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推进企业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五)推进建筑和市政公用事业节能减排。抓好新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对新建建筑按照节能50%以上的设计标准从严审批。强化新建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节能环保专项测评,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规定同步建设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从2009年起,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对现有不节能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十一五”末城乡居民太阳能热水器利用普及率达30%以上。大力推广新型建筑节能环保材料。(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六)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加快淘汰老旧汽车,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家标准,加大尾气超标车辆治理力度,“十一五”末营业性公路运输综合能耗下降到 8公升 /百吨公里。加强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能耗指标体系。(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公安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七)积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加强夜间景观、大型商厦、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场所的节能监管,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推广商业和民用节能设备。积极创建节能型“绿色酒店”、“绿色社区”和“绿色学校”。“十一五”期间使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各类经营场所、居民住宅中高效节能灯具使用率有较大提高。(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经委、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环保局、旅游局参与)

(八)抓好农村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集约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推进养殖小区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农村户用沼气池10万口,新增省柴节煤灶2万口,新增太阳能热水器1. 3 万立方米 。推进小水电代燃料和太阳能利用示范。大力推广生态农业生产模式和环保农业生产技术,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村容村貌整治,提高农村居民节能减排意识,倡导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由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扶贫办参与)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九)实施5大重点节能工程。在制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调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5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10个,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0万支。通过实施5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1.52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能力。(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质监局参与)

(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规定划定保护区,科学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开展环境整治工作。以制糖、造纸、食品等行业为治理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林业局、水务局参与)

(十一)实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2010年,全市规划建设1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0.7万吨以上,配套排污管网 527.9公里 ,形成COD削减能力0.6万吨,各县(区)大部份城镇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设局、财政局、水务局、环保局参与)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建设生态型工业园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构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以工业共生和物质循环为特征的区域产业体系,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链条效应,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

(十三)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抓好2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4个示范县、6个示范企业的推进工作。推动全市首批5个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环保局、旅游局参与)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推进低品位矿、共伴生矿、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废物回收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回收、市场汇聚、再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循环系统。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弃物利用率。组织实施好资源综合利用五年行动计划,抓好列入行动计划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十一五”末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局、商务局、地税局、环保局、国税局参与)

(十五)抓好工业用水节约利用。加强工业用水定额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建立重点耗水企业节水情况报告制度。重点支持电力、化工、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矿井水利用和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工业节水示范园区建设和节水器具推广示范项目。“十一五”期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2%。(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务局、环保局参与)

(十六)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全面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实行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到2010年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厂9座,日处理能力565吨,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加快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局、地税局、环保局、国税局参与)

(十七)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继续以工业企业为重点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十一五”期间力争1/3以上的工业企业、5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有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则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参与)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十八)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在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质监局参与)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和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及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经合办参与)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管理。(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经合办参与)

(二十一)加强市内外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市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与省内外先进地区及有关机构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省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省内外合作的领域和范围。(由市经合办牵头,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环保局参与)

七、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凡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各县(区)、重点行业和企业要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暂停该县(区)增加能耗或污染排放项目的审批。(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人事局、统计局参与)

(二十三)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指标和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督促各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统计,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和完善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做好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参与)

(二十四)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凡是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必须编制和实施该区域的环境整治规划和总量削减计划,建设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要在本县(区)内削减。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有关部门应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加强节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节能减排计划到位、目标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的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法制办参与)

(二十五)开展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2009年起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全面启动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活动,与市经委核实,从重点耗能行业中确定有代表性的5户企业率先启动实施,推动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强化管理。(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二十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环境监测和节能监测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按照规定时限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二十七)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合理配置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完善计量管理体系,保证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环保局、统计局参与)

八、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

(二十八)强化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对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并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公开通报,限期整改。(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环保局参与)

(二十九)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法制办参与)

(三十)加强企业能源审计。在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制定实现节能目标的实施方案。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能源审计。(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述工作方案任务分解,做好“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各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要细化所承担的任务,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牵头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经委。


普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2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02)。

第四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3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情况。每半年组织对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于每年720日前和次年1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采取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条  7月底前,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次年3月底前,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

(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污染减排项目和淘汰后产能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行政区域内发生3起以建设项目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未批擅自投入生产、超过试生产期限久拖不验造成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违法偷排、直排及其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现3起以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标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限额或超总量排污的;

(五)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不落实,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无故不运行或已建成的脱硫设施无故停运的;

(六)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七)行政区域内发现“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没有及时组织取缔的:

(八)行政区域内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

  第九条  建立污染减排考核奖励与问责制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入政绩、年度考核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区),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并加大市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污染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区)和企业实施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期间,一律暂停所有工业类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及信贷审批。

  第十三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不得晋升工资和行政职务;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予以降级,对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奖励、扣减当年绩效年薪。

  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年度考核不称职追究责任。

  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下达污染减排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企业享受的税费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一律关停。

  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环保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实行上限罚款制度;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企业,要研究制定按日计罚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普洱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市级有关部门、10县(区)人民政府。对企业的考核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政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注册地节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经委备案。

第四条  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市人民政府与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 5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以2005年为基数,到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7项内容。

第六条  10个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市节能法规政策情况、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10项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半年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半年末20天内书面报市经委审定。

第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市经委提交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条  年末考核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589为合格,低于65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15日内可申请复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10个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市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类型

分值

考核内容

         

备注

节能
目标
(50
)

50

节能目标责任书内容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得50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90%45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80%40分,以此类推。

签订责任书的5个行业主管部门

50

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得50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90%45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80%40分,以此类推。

其它部门

节能措施
50分)

7

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2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3分;设立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2分。

 

5

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

编制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3分;制定年度节能工作措施2分。

 

3

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

节能目标进行逐级分解3分。

 

5

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

建立节能评价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3分;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2分。

 

20

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

落实国家、省市节能法规政策;
监督下属部门执行国家、省市节能法规政策;
落实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中的节能降耗内容(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国资办、环保局);
优化能源配置,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发改委、经委等);
落实财政支持政策,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财政局);
执行节能产品和产业减免税政策(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
完善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为政府提供准确的能源统计数据(统计局);
对节能法规、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经委、质监局);
加强节能降耗考核、建立节能型现代化企业制度(国资办);
加强全民节能宣传、教育活动。

评分按部门涉及比计算

5

建立节能奖惩制度

制定节能奖惩办法2分;配套节能奖励资金2分;实施节能奖惩制度1分。

 

5

节能宣传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3分;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培训2分。

 

合 计

100

 

 

 

附件2

10个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

        

 

节能目标
50分)

40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完成任务目标得40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36分,完成80%32分,以此类推。

 

10

节能量

完成任务目标得10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9分,完成80%8分,以此类推。

 

节能措施
50分)

8

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4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2分;建立节能考评机制,定期开展考评2分。

 

6

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

目标分解到各用能单位6分。

 

4

执行国家、省市节能法规政策情况

执行国家、省市节能法规政策1分;监督相关部门执行国家、省市节能法规政策等1分;节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2分。

 

4

落实节能专项资金

建立节能专项资金2分;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预算比重提高2分。

 

4

建立节能奖惩制度

制定节能奖惩办法1分;配套节能奖励资金2分;实施节能奖惩制度1

 

4

能源审计率

按省市年度能源审计计划,完成能源审计4分,完成90%以上的3分,80以上的2分。

 

7

节能技术进步

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分;组织实施节能工程2分;组织实施节能标准2分。

 

4

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监督情况4分。

 

5

节能宣传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活动2分;把节能知识纳入教育体系1分;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培训2分。

 

4

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

充实能源统计人员1分;增加能源统计投入2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1分。

 

合 计

100

 

 

 

 

普洱市节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据《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监察工作。各县(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  节能监察坚持公正、公开及教育与处罚、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

第七条  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

(二)普及节能知识,推广与传播先进节能技术和信息,指导用能单位合理使用能源;

(三) 监督检查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情况;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

(五)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

(六)依法查处节能违法行为。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九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用能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一)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情况;

(二)用能单位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以及制定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情况;

(三)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执行有关能源效率标识规定情况;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情况;

(六)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源审计情况;

(七)能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培训标准的情况。

第十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维护被监察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将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二条  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做出解释和说明,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印、拍照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二)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对用能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

(三)对用能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对有关场景进行录像、拍照;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作出书面答复;

(五)制止、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其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变化的;

(二)受理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技术标准的;

(三)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被监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

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确认,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应当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改进意见,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改进。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在节能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单位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要求被监察单位采取改进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节能监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办法由市经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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