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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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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普政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关心城镇贫困居民生活,逐步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切实维护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标准不因物价上涨而使保障水平下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7元提高到187元。 二、保障标准提高后,所需保障资金除市级积极争取上级补助外,各县(区)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保障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低保资金。 三、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新标准做好做实“应保才保、应保尽保”工作。保障标准提高后,部分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原保障标准但低于新标准的城市贫困居民,可以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受理,细致调查,严格审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协调沟通,做好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项工作,确保提高保障标准的政策落到实处。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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