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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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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普政发〔2009〕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构建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8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事故隐患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是导致事故的土壤和温床。治理一个隐患,就会消灭一起事故,就能保住一方平安。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防控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措施。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防患胜于救灾的思想,彻底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倾向,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常抓不懈。 (二)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安全生产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所辖行业或领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所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三)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所需的装备;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经费,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掌握标准,提高辨识事故隐患能力 (四)事故隐患的概念。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五)事故隐患的类别。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治理期限较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六)重大隐患的级别。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依据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整改的时间、投入的资金,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全县(区)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加大排查力度,彻底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七)加强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事故隐患必须做到:一是责任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岗位作业人员要立足本职工作,查找事故隐患。二是排查要全面。要对每个环节、每个部位,尤其是重大危险源部位、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以及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全面排查。三是排查要严格。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细致排查事故隐患。四是方式要多样。可采取全员立足岗位查、部门交叉相互查、专家指导专项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排查。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八)建立隐患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分类登记、建档。一般事故隐患,要逐条记载、分类、建立台账;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一患一卡、一患一档。一般事故隐患台账的内容应当包括:登记时间、隐患名称、隐患类型、具体部位、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人等。重大事故隐患档案除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隐患形成原因、危险危害程度、隐患确认报告、整改治理方案、整改评估结果、部门验收意见、申请销号文书等内容。 (九)规范信息报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 (十)实行分类处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如属自己职责范围内处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所接报告或检查中发现的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并记录备查。 (十一)落实整改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一是要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包括落实整治的措施,落实整治的资金,落实整治的期限,落实整治的责任,落实应急预案(“五落实”)。二是要注意整治过程的安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或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并核销以前,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四、突出重点,实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十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同时,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事故隐患能有效监控,及时整改。 (十三)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当及时向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属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一是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是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是隐患的治理方案。 (十四)制定重大隐患治理的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是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是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是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五是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是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 (十五)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三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是否构成重大隐患、重大隐患的等级和隐患治理“五落实”的情况进行确认。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每年由各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并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对易导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报省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一级重大隐患管理档案;对易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由市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二级重大隐患管理档案;对易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由县(区)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三级重大隐患管理档案。 (十六)实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三级政府挂牌督办。一级重大隐患由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二级重大隐患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三级重大隐患由县(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各级人民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执行隐患治理月报制度,每月底向督办责任单位报送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隐患治理责任。 (十七)挂牌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摘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结束后,治理责任单位应当聘请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符合要求的,由治理责任单位向督办责任单位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摘牌申请,相关部门收到治理责任单位摘牌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经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下达停产整改通知;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整改通知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规范管理,建立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十八)加强检查,督促落实排查治理工作。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二是实行“四级四类”安全生产巡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别成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四级四类”安全生产巡查组。巡查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巡查和安全生产检查。乡(镇)巡查组应当每月对相关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巡查一次;县(区)巡查组应当每月对重点乡(镇)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巡查一次;市巡查组应当每季度对重点县(区)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巡查一次。巡查具体事务由各级安委办负责,参与安全生产巡查的专家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聘任,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回头看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和重大隐患消除情况。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在摘牌后的第2个月,治理责任单位要组织检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复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的复查情况。 (十九)综合情况,加强隐患排查信息调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时、按要求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向社会通报。 (二十)完善措施,加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是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全面负责,要建立管理制度,做好登记建档,进行安全评估,保证资金投入,增加监控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保证有效监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要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督查,实施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 (二十一)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立并完善举报信息收集、核实、受理和查处的办事程序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由专人负责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的受理;要制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完善举报激励措施,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十二)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后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每年还应当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生产更新知识培训,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生产更新知识培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十三)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报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加大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隐患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营造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十四)协调配合,形成事故隐患监管合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依法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同时,对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辖范围不明晰,管理职能有交叉,管理权限有重叠的,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事故隐患监管的合力。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普洱市 发布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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